应该用拆迁法取代拆迁条例

2009年12月10日 07:02   来源:西安晚报   盛大林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进行前期立法调研。同一天,北大5位教授联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称该条例为强拆行为撑腰。(12月9日《南方日报》)

    公众及舆论普遍认为很多粗暴的拆迁不公平、不人性,但也必须承认很多强制拆迁确实是合法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拆迁条例》就是这个问题的制度根源。

    首先,《拆迁条例》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强行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就不能强制拆迁。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同时,拆迁主体也不妥当。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政府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让,而拆迁是征地的一个环节。因此,拆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拆迁条例》却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个单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可能形成两方“经济人”的直接碰撞,冲突在所难免。

    更重要的是,《拆迁条例》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

    如此有失公平的规定,为何还会出现在法规中并一直执行下去?经济利益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征地时把价格压到最低,出让时把价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让金成为重要的财源。

    实际上,《拆迁条例》自2001年出台后就一直饱受诟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其实,关于拆迁的制度建设,首要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谁立法——由于政府是拆迁中的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获利者,拆迁的规则不应该由政府来制定,而是应该让各方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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