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举报”成为“网络诽谤”

2009年12月08日 06:13   来源:人民日报   范正伟
    人们有理由期待我们的司法部门,能明确厘清“举报”与“诽谤”、“诬告”的界限,捍卫法律的权威,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呵护公民网络举报的热情和信心

    最近,几则网络举报事件的处理引起普遍关注。

    对网友举报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刘丽洁坐豪华车、盖豪华办公楼一事,阿荣旗纪委近日调查结果是:刘丽洁的“豪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属正常基础设施建设。阿荣旗检察院已将此举报定性为“网络诽谤”;在网上实名举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吸毒淫乱后,举报人上官宏祥近日被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刑事拘留,并被取消人大代表资格。

    应当说,不管是举报还是被举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不管举报属实还是失实,最终还要用事实来说话。但对上述两例网络举报,目前的处理似乎还让人存有疑虑。

    比如,既然刘丽洁的“豪车”是借来的,那么借车的企业是谁?“借车”本身是否符合规定?举报此事是否能被称为“诽谤”?再比如,对由阜新市警方调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调查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有关“回避”的要求,以保证客观中立?

    相反,人们听到的大多是这样的“推定”:对被举报的女检察长,有关部门强调她“工作认可度高达100%”;而被举报的政法委副书记,则被认为“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素质不会那么低”。而这种推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结果,人们不得而知。

    毋庸置疑,公职人员也是公民,也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而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公职人员无论从所处的地位,还是拥有的资源,维权能力都处于强势。正因如此,对网络举报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更应该公开透明,严格依法进行。

    反之,将本应对外公开的调查过程私密化,甚至以“与事实不符”等简单表态进行回应,只能引来更多猜疑,不仅不能取信于民,即便是对那些被举报的干部恐怕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含义,就是官员必须容忍公民未必总是准确的批评。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相关执法面临着许多“认定尴尬”,但在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反腐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的今天,在我们的社会日益强调保障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今天,人们有理由期待我们的司法部门,能明确厘清“举报”与“诽谤”、“诬告”的界限,让公众对自己在网络举报中的权利与责任有清晰的认知,让十七届四中全会“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的决策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土壤。

    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以上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而网络举报因其独特优势,已成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利器。因此,对于网络举报的调查,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依法进行、以法服人,捍卫法律的权威,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呵护公民网络举报的热情和信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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