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除或转退“问题”学生,好!

2009年11月30日 08:06   来源:荆楚网   张嵩
    26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11月27日《齐鲁晚报》)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不得开除或转退“问题”学生,从表面上来看是为那些违反纪律的学生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但它却有最大的时空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教育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挽救学生,而不是简单地以“开除”、“转退”完事。在现实中,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为了不在档案上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只好转学甚至弃学。其实,从他们内心来说还是很想读书的。对于老师来说,这些被处分的学生又何尝不是他们心中永远的伤痛呢?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给学生一条生路呢?学校本来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尤其是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如果学校拿他们没有办法,还有什么地方有更好的方法?学校通过开除把学生“踢”到社会上,让他们去接受被“社会规则”无情地歧视、淘汰的命运,是不是太过残忍,太不负责任了呢?

    现代教育理念提出:“不放弃一个学生!”一些有经验的老师也都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当今的学生接受新事物快,接受知识的渠道多,由此而冒出来的问题也多。他们的问题,有的是改革过程出现的,有的是成长中的,有的是成人们带给他们的,如父母表现不好,没有尽到责任等等。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板子全部打在违纪学生身上,甚至是“一棍子打死”,这种做法不是把他们当作学生、未成年人来理解来处理的。如果处分是一种压服,那它就是学校教育的最大失败,也是彻底的失败!不得开除或转退“问题”学生,好就好在使学校教育变得更加温情和人性化,从而体现了教育本质的回归。

    仅仅拿“开除”或“转退”当“杀手锏”来教育管理学生,既不利于学校担负起切实的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学生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而且,我们也很少看到“开除”、“转退”学生真正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开除”、“转退”学生,阻碍了教师对学生心灵的深入,忽视了对学生灵魂的关注与研究,剥夺了学生重新树立自信心,重新认识自我的机会,也把学生应该拥有的精神尊严和受教育的权利剥夺得一干二净,早该把它废掉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