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是怎样炼成的?

2009年09月10日 17:12   来源:羊城晚报   杨 涛

  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日前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真相,一干人等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此事显然还没有完。据报道,就在三年前,一名叫李荣林的男子也在晋宁县看守所“突然死亡”,与李荞明一样,也死在了第9监室。事后,李荣林家属得到公安机关支付的3万元的“安埋费”。(3月1日《新文化报》)

  新进犯人要向牢头狱霸进贡、挨打和示弱,几成看守所、监狱甚至劳教场所等一些羁押场所的“潜规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牢头狱霸到底是怎样炼成的?

  首先,环境逼仄,生存资源紧张,而人像刺猬一样,既要抱成团取暖,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在看守所、监狱这样的地方,难免就有人要出来逞能,抢夺他人的饮食等生存资源,人性的恶的方面就显现无遗。但是,仅仅将牢头狱霸的产生归咎于生存环境,则是抹杀了问题的实质———问题的核心仍然在于看守所干警的监管不力、失职。

  李荞明此次被殴打致死,绝非偶然。在羁押期间,以往的多次殴打后,看守所干警为何就没有及时处理,以致养虎为患。而犯罪嫌疑人被牢头狱霸多次殴打致死的案例,在各地看守所时常可见,牢头狱霸就是在看守所干警的漠视、失职下“茁壮成长”起来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失职还包括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检察官。此次,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就因为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被免去职务。

  牢头狱霸与看守所干警直接的纵容、指使分不开。“以犯人制犯人”的如此突出,以至于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就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惜的是,二十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追究牢头狱霸的刑事责任,处理若干个责任人,固然可以暂时告慰死者家属和平息民众的愤怒,但这种批量生产牢头狱霸的机制还在,我们就无法杜绝李荞明式的悲剧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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