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同命不同价”实质性终结

2009年07月01日 09:15   来源:千龙网   郭文斌
    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受到质疑。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态,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6月30日《新京报》)

    客观的说,“同命同价”一直在进步,而且在许多时候,在实际赔偿过程中,也在实践“同命同价”,不过,“同命不同价”在更多的时候仍旧在刺伤我们的心。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按照规定,如果一名司机对受害者死亡要负全责,还要负担一名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城镇居民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只有25万多元。两者相差三倍多。生命在价格面前,变得如此不堪一击。

    生命,从本质意义上说,是无价之宝,但在现实中,在实施赔偿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价格标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城乡的差别,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其背后是人的等级制度的泛滥和权利的不平等。

    生活在很多时候却是完全平等的。到医院看病,不会因为你是农村的而少收钱;到商店买东西,不会因为你是农村的,价格就便宜。生活如此,法律同样是如此。在判刑的时候,不会因为你是农村人,而判得轻些,不会因你是城里人而判得重些。可为何在赔偿上,却要出现“同命不同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会出现选择性平等?

    生命不该有高低之别,更不应该有“价格高低”之分。“同命同价”不仅是法律应该赋予的基本权利,更应是一个人尊严的需求。现在“同命同价”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不过,我们还是不敢乐观。因在规定上,竟然还有“原则上”,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适当考虑差异应该是科学的,比如地区差异,毕竟每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是不相同的,但这个差异不应该和文化程度有关,难道文化程度高的,命就贵些?不应该和年龄有关,老人的生命价值难道就些吗?

    “同命同价”应让“原则上”走开,应该是适合于一切赔偿范围。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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