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不想做坏事,管它实不实名?
2009年06月05日 07: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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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来自香港的广东省政协委员汤镇业提交提案,建议对手机卡销售采取实名登记制度,以遏制泛滥成灾的“信骚扰”、“信诈骗”。近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等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手机实名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正在等待国务院审批。(《广州日报》6月4日)
很多中国人都有手机,手机实名制要涉及很多人,这自然引起了舆论热议。前一段时间,杭州的网络实名制曾激起网众一边倒的反对。因为实名制添加了公民的义务,所以,诸领域的实名制总会激起公众的本能反感。看到关于手机实名制的新闻时,我习惯性地认为网上对此肯定是一片反对之声。可浏览网络留言却发现完全不是这样,网友罕见地对手机实名制表示了支持。有人说,快被每天的信骚扰逼疯了,跪求国务院快通过。有人说,强烈呼吁尽快实施实名制,让骗子无处隐身。全国人民被“信骚扰”和“信诈骗”祸害到什么程度,由对实名制的反常支持可见一斑——对骚扰和诈骗的痛恨,远大于对自由和隐私的需求。
众多力挺实名制的留言中,一个网友说得挺有意思:只要你不想做坏事,管它实名不实名——以自由之名反对任何类似网络实名之类的管制,这是网友在对待网络实名制上走的极端。而这个留言让我感觉到,可能网友在对待手机实名制上,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责任之名毫无警惕、毫无条件地接受了手机实名制。因为过分痛恨信骚扰,而实名制又是为了治理信骚扰,我们对实名制隐含的公权对公民私域的侵害,丧失了应有的警惕。
只要你不想做坏事,管他实名不实名——听起来很有道理,我们经常听到类似的教化和训导: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又没有做坏事,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心虚的人才害怕见阳光——这其实是一种“向别人强加义务”的道德修辞,或是一种论辩技巧上的激将法。实际上对这种诘问可以反问:无论我有没有做亏心事,你凭什么敲我门?无论我做了什么事,我有让人看见、暴露在阳光下的义务吗?
一个人不仅不想让别人知道他的坏事,很多不好不坏的事,他也不想让别人知道。比如,手机通话的内容——与女朋友聊天,向上司汇报工作,与朋友闲谈等等——他有权守卫这些个人信息,这种权利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那就是隐私权。所谓隐私,就是一个人对自己有意隐起信息的合理期待。所以,实不实名并非仅与“做没做坏事”相关,它密切关系到一个人的隐私。我虽然没有做坏事,但基于隐私的需求,我同样可以反对实名。不仅做了亏心事的人才拒绝阳光,隐私的需求,同样是拒绝阳光的理由。
一个笑话说,一个人无缘无故被警察抓起来,他质问警察,我又没有做坏事,为什么要抓我?警察反问,如果你没有做坏事,警察怎么会找上你——“只要你不想做坏事,管它实名不实名”的表达,与这种荒谬的逻辑其实是一致的。正像预设“警察抓人”是正当的一样,这是把“实名”预设为一种可以无条件课加在公民身上的义务。其实不是这样,从自然权利来讲,实名并不是天然的,匿名才是常态——也就是说,向公民添加实名义务时,是需要论证和尊重民主的,而非不证自明。令人担心的是,“不做坏事不怕实名”经常成为一些公共部门实施某种管制的借口。
一个现代社会中的公共部门应尽力避免对公民提出“实名”的义务。确实,一个坦荡、守法的公民,是不害怕做某事时留下自己的实名信息的。不过,“实名”虽非什么麻烦事儿,但过多的“实名”容易给人带来被窥视的不安感,和隐私无保障的焦虑感。随着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扩展,公民应该拥有匿名做大多数事而不被人“窥视”的自由,动辄要求“实名”则破坏了公民的这种自由感觉。
当然,隐私权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它要受到公共秩序的约束,为了公益有时得让渡这种权利。在信骚扰和信欺诈泛滥成灾的当下,我也支持手机实名制,但并非没有条件,起码应该在保障隐私权上给公民吃一颗定心丸,也要解决运营商监守自盗的问题(很多时候运营商本身就是垃圾短信的源头),还有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这是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毛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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