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12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此次二审的草案比起第一审的草案,呈现不少亮点,值得公众关注。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公、检、法和律师、公民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动辄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一部刑事诉讼法,就是要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让公权力追究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的大宪章,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大宪章。刑事诉讼法制定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公正对待,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听取民意,以修正既有法律中的不正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时隔15年后,这部法律的修正又提交到议事日程,就是在于它已经不适应新时期下,人们对于人权保障日益增长的要求,举凡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秘密抓捕等问题的出现,都与这部法律存在重大缺陷有关。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酝酿而生,也是正视民意顺应形势的体现。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一审的草案中,亮点频频,比如,草案规定了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这向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迈进了一大步;草案规范了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手段,让这些一直在实践中使用却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手段正式纳入法律之中;草案提出近亲可不出庭指证,这向国际通行的“亲属作证特权”迈进了一步,保护了家庭伦理;草案还提出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有利于消除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让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一审草案也留下不少遗憾,如关于律师被侦查机关无故抓捕、秘密拘留的问题,等等。因此,在一审草案向社会公布后,社会各界反应仍然比较强烈,要求进一步修改的呼声此起彼伏。二审草案在听取民意和经专家学者论证后,在一审草案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重大修正。例如,二审草案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些新规定,对于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理念上讲,存在着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博弈。从现实层面上讲,则是包括公检法等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律师、公民之间,甚至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力量博弈。因此,法律的每一次修正,总是存在争议,留有遗憾。以二审草案为例,逮捕虽然“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拘留却存在所谓的“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虽然规定在法律之中,但仍然是由侦查机关自行批准,并不需要司法审查;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虽然写入,但是又没删除“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给刑讯逼供留下尾巴。因此,立法者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最大程度地听取主流民意,平衡各方的立场,不断地在草案修正中,修正不正义的规定,让这部修正后的法律能经受起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