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明码标价最能掀开药价老底

2011年11月24日 08:03   来源:沈阳晚报   吴睿鸫
    国家发改委22日发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将对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出厂价格调查。药企应按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调查人员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至2个规格开展调查。(《京华时报》11月23日报道)

    近些天来,药价虚高的新闻仿佛进入报道“高峰期”。从前些年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利润,翻跟头一样翻到眼下的6500%,甚至9137.5%,药品超高暴利不断刷新着历史纪录,刺激着普通老百姓敏感的神经。

    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这项公共政策,称得上是对舆论和民意的及时回应,既能从源头了解和掌握药品的真实价格,也能对今后药品价格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不过,对各大网站和媒体冠以的“发改委掀药价老底”报道,仔细想想,凭这项制度安排让虚高的药品价格降到合理价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发改委“手大捂不过天”,药品调查只能选个别企业,个别企业又要选择代表药品,挂一漏万的价格调查,到头来难免会沦为一纸空文。

    笔者觉得,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办法,并非高不可攀,只要政府有决心,排除利益干扰,就能搬开这座压在公众头上的大山,掀开药价的老底。这就是让药企生产出来的药品全部明码标价,具体点讲,在药品外包装上要有两个标价,一个是出厂价,另一个是最高零售价。

    药品明码标价,能从根源上撕破医药公司、生产厂家、医院医生等各个环节利益均沾的“脐带”,让寄生于药品销售环节上的“蛀虫”无计可施,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公众日常监督,让虚高的药价无所遁形。

    实际上,国家层面早就开始着手架构药品明码标价。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同年7月,在《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价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可是,11年过去了,由于医药公司、医院医生和生产厂家的利益掣肘,纷纷反对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最终导致药品明码标价,一直处于胎中,难以出生。

    因此,国家层面要站在民生的立场上,尽快推出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当然,要想让药品明码实价,变得货真价实,不再流于形式,必须具备两项前提条件。首先,要保证药品标价“不注水”,实打实。要使药价合理,政府价格部门起码要掌控药品的成本与合理的利润,比如合理的利润可以规定为不超过药价的10%。惟有“不注水”的药价,才能做到明码实价。

    再者,遇到药价不明码实价,该如何处罚。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区区5000元的处罚,让充满暴利泡沫的药企,不但起不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显得像有意纵容。所以,笔者觉得,国家有必要对药品明码标价,制定出更加严厉且详细的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条文,譬如,最高可以处罚到1000万元,让药企不敢轻易去触雷区。

(责任编辑:李志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