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质量终身责任”应覆盖所有建设行为

2011年07月04日 07:01   来源:新民晚报   许朝军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北京通州区的东亚瑞晶苑限价房小区交用入住,一进小区就可以看见一块铜牌,上面刻着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所有新建保障房都要设“质量终身责任牌”。

    保障房设立质量终身责任,其目的就是将质量责任捆绑到建设对象身上,并把这种责任延伸为终身负责。将来只要保障房质量出了问题,即便负责人调任其他单位,责任依然按照终身责任牌,予以追究。按照这个制度的设计模板,保障房不仅建成后实行终身责任制,而且在建设过程中,也要公布质量监督电话,从而将保障房的工程质量监管由单一的政府监管,扩大到业主监督和全社会监督。很显然,在这种新型的责任体系下,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将得到更高程度的强化,而民意监督的积极性也将空前高涨,这对于保障房建设质量而言,监督约束效应不言而喻。

    不管是从操作上,还是从可期待的成效上,以及对建设对象和业主、民众的行为影响上,保障房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对于保证建设质量而言,确实是一道值得期待的“金箍”。这样的“金箍”,不应仅仅使用于保障房。在现实中,不仅保障房需要保质保量建设,其他商业房和商品房建设行为,以及桥梁、公路、市政设施等公共建设行为,不也同样需要保证质量吗?因此,“质量终身责任”机制不仅应用于保障房建设,更应运用到所有建设行为之中。

    将“质量终身责任”延伸到所有建设行为,这需要更科学更完善的机制来保障和助力。首先,最好应以法律法规的名义,将“质量终身责任”纳入所有建设行为质量监管程序,让“质量终身责任”机制能衡量、制约和规范所有建设行为。其次是对“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程序、追究范围、追究主体、责任时限等进行科学的解释,并用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更关键的是,要积极引进民意监督,不仅监督建设行为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表现,更要监督“终身责任”机制运行和使用得是否规范和科学,这样才能使其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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