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执法“二十条新规”的荒谬

2010年12月01日 11:26   来源:红网   鲁开盛

  城管队员今后执法,不能空着手去了,必须带上摄像机或者照相机,拍摄执法过程的情况,一来是进行执法规范,也避免“说不清楚谁动了手”之类的事件发生。针对城管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事件,重庆市制定城管执法“二十条新规”(11月30日《重庆晨报》),可谓用心良苦。但是,我注意到,除了“十项禁止”、“七项严格”的老生常谈外,“三个必须”更“徒增笑料耳”。

  十项禁止:禁止语言粗暴、动作粗鲁;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执法;禁止滥施处罚,罚人情款、态度款;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当事人物品;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禁止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禁止非因公着装外出办事;禁止散(发)布有损城管形象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七项严格:严格执法着装;严格队容风纪;严格执法用语;严格行为举止;严格执法装备使用;严格执法行为;严格队伍教育管理。

  呜呼哀哉!这之中的哪一项不是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底线?难道还真的要将“城管执法时,不得将正在进行手机拍照的公民殴打致死”也纳入“禁止”吗?还“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怎么不将“禁止杀人、放火”写进去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条法谚,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的通则,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明文授权皆不可为;应该规定城管可以做什么,而不是规定城管不可以做什么。

  再来看看“三个必须”——

  第一,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照)像。请问:“全程录像或拍照”的解释权归谁?也就是说,“全程录像或拍照”的剪辑和处理权归谁?是不是对城管有利的就保留,而对城管不利的就剪掉呢?再有,即便有录像而有关部门不公布的还见得少么?

  第二,必须由干部、骨干(正式队员)带队。请问:干部、骨干(正式队员)带队就能保证不再发生城管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事件?哪一起城管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事件没有干部、骨干(正式队员)在“现场指挥”呢?有多少是真正的“临时工”所为呢?

  第三,一旦发生执法纠纷,必须第一时间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政府。对于本单位本部门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冲突,迅速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报告,是任何一个“单位人”的本分和应尽的义务,还用得着像教导小学生那般循循善诱吗?

  此处的“三个必须”的提出,俨然将城管列入“纪律部队”了,但给公众留下的仍是无尽想象。实际上,城管不是被妖魔化的,而是他们自己把自己妖魔化的。如果城管平时就能获得民众的口碑,还需要重庆城管来出“二十条新规”吗?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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