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表达不满愈充分拆迁新法愈接近正义

2010年11月15日 08:45   来源:红网   陈庆贵

  昨天(13日)北大法学院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并不满意。(11月14日《新京报》)

  立法过程本质上属利益博弈过程,其攸关公民权益和阶层利益。唯其如此,公众推动参与博弈不可或缺。尤其是随着近年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时发暴力拆迁事件甚至酿成流血冲突,如何藉以拆迁变法解决拆迁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不仅关乎公民财产权益保护,更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和国家国际形象。五学者之一的王锡锌对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他们参加座谈的做法表示肯定,但他从立法过程中感到公众推动变法的作用“很弱”。

  老实说,我理解所谓公众推动变法作用主要还是赖于公共学者作用的发挥。公众推动变法作用之所以“很弱”,与其归咎于公众民主认知和维权意识薄弱,毋宁谓之他们推动变法效用式微孱弱。面对少数地方官商勾结集团来势凶猛的强势强拆,少数被拆迁者只能采取做“钉子户”捍卫或以暴还暴自卫阻扰,个别甚至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抗争;退一步说,即便将拆迁新法草案放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绝大多数民众而言,由于缺少法学专业知识的天然弱势,他们推动变法大多恐怕也只是不着边际无关痛痒说不到点上去的凑凑热闹,甚至做愤青骂娘宣泄一番而后快。设若非要承认公众推动变法的作用,大多数普通公众的作用顶多恐怕只是增加一些声势和氛围。归根到底,能对推动变法产生实质效用的,只能是良知未泯具有公共担当代表民众利益的公共法律学者。

  我注意到,正是因为屡引纷争广受诟病,现行拆迁条例自诞生以来便命运多舛,民间有过三次要求修改浪潮均告无果而终。第一次是2003年7月,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条例违宪审查,事后论证结果却“并不违宪”。第二次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而此间社会上以物权法为由头要求修正拆迁制度的第二次浪潮业已形成,其标志是社会和媒体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穷追不舍。其后,建设部对相关拆迁条例废止进行调研,并组织起草班子完成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起草。遗憾的是,新法规并未如人所料如期出台。第三次是2009年12月,唐福珍自焚成为直接动因,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第三次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相抵触,提请审查并修改。我从中看到的是代表公众利益的公共学者为民请命的胆识和不依不挠的意志。有人说,孙志刚以27岁青春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呜呼哀哉;而在我看来,与其说孙志刚用青春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条例废除,毋宁谓之众多公共学者理性建言依法推动的结果。

  我注意到,五位学者对一年来拆迁变法进程并不满意。王锡锌表示,“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这是宪法、物权法、立法法都明确要求的。”他认为,国务院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能临时解决眼下的问题”。王和另一学者姜明安希望有关部门不要闭门立法。王如是表达不满,2007年物权法实施以后就开始搞城市房屋的立法,直到五学者提出的“拆迁变法”建议后才邀请学者参加座谈。“一年过了,中国没有哪一个行政法规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近一年时间没个说法的。”王直言不讳,举行研讨会也就是为了表达对现有立法进程的不满。而我想说的是,各方面要正视善待五位学者的不满。因为学者表达不满愈充分拆迁新法愈接近正义,这对国家社会个人岂非三全其美、善莫大焉!

  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治理“强拆”期待新法》一文指出:当务之急是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应通过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确保“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落到实处;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有序充分博弈,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我有理由期待,在公共学者的强力推动下,一个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符合公平正义的拆迁新法横空出世应当为期不远!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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