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占主导地位。今后制定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10月24日《东方早报》)
《条例》明确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无疑更加确定了公共交通的公共服务性,将利于“行业公益性”和“企业市场化”这对矛盾统一起来。当然,公交优先绝不是多开辟几条公交线路、多购置一些公交车辆、画出公交专用快车道就是公交优先了,真正做到公交优先,就是要将公交行业发展准确地定位,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性和公益性。说白了,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首先要以社会公益特征奠定公共服务理念优先的基石。
要知道,公交作为带有福利性的社会公共服务,其产品明显带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按道理说公共服务应由政府提供,但现实中政府不可能一手一脚地去经营公交,而是将其委托给公交企业去经营,然后政府再从企业那里购买产品,从而提供给公众,供其消费。这种做法被称为“政府购买服务”。比如北京的公交车、地铁降价后,财政一年支出的补贴达数十亿元,这一方面体现了财政资金的“还财政于民”的特点,另一方面,又扶持了企业,保障公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当然,公交优先,政府更应当起表率作用,比如应适当控制购买公用小汽车和大幅度减少现有公车,鼓励引导公务员出行首选乘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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