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不等于无权利

2010年10月12日 07:18   来源:羊城晚报   柳塘风

  曾经吸毒但已经戒毒的广州市民李意(化名)近日致电记者,投诉说他上网、住店、买票……只要用到身份证就会被带回派出所询问,半年多来已经十几次了。而甘肃兰州一名网友的遭遇也与此类似。

  警方建立这样一套自动报警系统应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对于“有前科者”再次违法犯罪具有一定防范作用,也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不过即使是对于“有前科者”,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也须充分考虑其固有的合法权利,尽量做到不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过大的影响。

  不难看到,警方建立的此套犯罪记录系统其实也是值得商榷的。凡是有前科者使用身份证即报警,而事实上却未必就存在再次犯罪的情况,但报警了就要出警盘查,这样难免造成警力资源的虚耗和浪费。因而,如何将系统设计得更细致、更健全完善一些,做到精准打击也是必要的。

  一个人曾经违法犯罪,只要其已经承担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已经改过自新,就应该创造条件让其重归社会,重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能在潜意识或执法思维里就认定,一朝犯罪便终身是“罪犯”。俗话云:“浪子回头金不换”。“给出路”对于“有前科”者避免再陷犯罪泥潭、重归正常社会至关重要。再说了,“有前科”者在回归社会后,其作为合法公民的一切权利也须受到必要的尊重,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对待。这也是法治固有之义。

  即使对于某些有前科者,公安机关必须掌握其一些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出一些特别安排,如定期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检查等,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当事者提供必要便利。像有吸毒史者,在戒毒之后须每季度回原处理派出所复检这一规定,如人在异地则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既然公安信息系统已经联网,则可以补充规定如当事人属异地的,则选择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复检即可。这样既有利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和监控有前科者的相关情况,同时方便了有前科的当事人,也可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及其合法权利的侵害。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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