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的“酒检报告”为何被疑有“猫腻”

2010年10月10日 06:46   来源:红网   杨攀峰
    10月1日,陕西安塞县砖窑湾镇党委书记陈起军参加完朋友喜宴,驾车返回途中肇事撞死两人被警方刑拘。酒精检测报告显示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但对于这一结果,一些群众提出质疑,交通事故发生在15时20分左右,而医院的酒精检测时间是21时35分,延误了检测时间。(《西安晚报》10月8日)

    面对这位镇党委书记——交通事故发生在15时20分左右,而医院的酒精检测时间是21时35分,六个小时的“真空”给人以想象的空间。

    追问其中的“猫腻”是理所当然。但事实是,公众还不太了解的酒精检测标准却无形中为醉驾者提供了脱逃法治的机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采取的执法检测的应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抽血检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二是使用酒精测试仪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醉酒驾驶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由于利用酒精测试仪采取呼气式检验车辆驾驶人员酒精浓度方法简单便捷,主要在路面上执勤时使用;对于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酒精检测一般都采取精度较高的抽血检验。而这也成为可能产生问题的“雷区”。

    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检测结果为0mg/100m,该要追问的是执法部门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集血样,还是6个小时以后?如果是6个小时以后,是因肇事者故意躲避无法检测,还是因为官官相卫,互惠互利?

    不管怎样,事实总有一个。这就关系到执法过程中酒精检测的时限问题。

    首先,应当肯定的一点是,事故发生,采血、化验是越快越好。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往往肇事者逃逸或借故躲避检测,这样即便是醉酒驾驶,但在实际执法中却无法取证。而且由于酒精高挥发性,在采血、运送、检测的过程中,酒精浓度都会不同程度的下降。有研究表明,血液中酒精浓度在饮酒后30—90分钟达到最高,然后逐渐下降至完全消失,所以我国在实际办案中也以每小时0.1mg/ml的消除率来计算。依此,这位镇党委书记如果存在酒驾,那在检测结果出来的6个小时前,其酒精检测浓度就在60mg/100ml。虽不及醉酒驾驶,但酒后驾车无疑。但当前笼统的法规和粗放式的执法却为这种违法事实起着金蝉脱壳之用。

    而且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1至8月,我国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醉驾甚于猛虎。在我国对醉酒驾驶不但惩处力度不够强劲,而且,现实中的执法也遭遇着有法难依的困窘。所以,严肃醉驾法规,严正执法公平和权威,提高执法透明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因此,我以为,在醉酒驾驶执法过程中,有必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快完善和提高酒精检测技术,使执法者在每一个交通事故事发第一时间或事故现场能够得出检测结果,以取有力证据。二是要在法律上对醉酒驾驶执法工作做出严密的具体化规定。对于采血的时限性、检测的时效性以及执法者的行为规范等都要一一做出规定。对于躲避检测的肇事者,更要完善法规制度建设,追究其法律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好人民权益,使执法者能公之于众的执法,提高公信力,使肇事者在法网恢恢的法治下受到惩戒,从而人们的生命财产才能得到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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