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差入学被拒 “政绩”对法律的宣战

2010年09月03日 13:26   来源:荆楚网   黄胜敏

  新都新育繁育才小学一年级学生飞飞(化名)入学被拒:“去年期末考试,如果没有飞飞,我们班的平均成绩是90分。但飞飞成绩只有30多分,班级平均分就骤然下降了。”宁老师说,“我们也要考核啊,年终评比、收入,都要与考核挂钩的。”(9月2日,四川在线)

  法律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教育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我们现在简单罗列一下: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法更以是专门法的形式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权给予保障。

  但现在,做为适龄儿童,因成绩差而被拒于门外,“对年终考核”的追逐,使“政绩”打败了法律,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三部法律都没有保护了飞飞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师德”之耻,更是法律之耻!

  究其原因,一是“政绩”杠杆的作用,宁老师说,“去年期末考试,如果没有飞飞,我们班的平均成绩是90分。但飞飞成绩只有30多分,班级平均分就骤然下降了”、“我们也要考核啊,年终评比、收入,都要与考核挂钩的”,“年终考核”的结果不仅与经济利益挂钩,还可能与饭碗挂钩,飞飞入学被拒“情理之中”了;二是法律关于侵害教育权法律责任的规定,要不就是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要不就笼统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对儿童犯罪的规定也多是人身权方面的,没有教育权方面的,纵是出现了飞飞这样的情况,除了给个处分做个检讨,还能怎样处理。一面是事关切实利益的收入、前程,一面是无关痛痒的处分,两者相权取其利,当然“政绩”是首选了,“政绩”敢向法律宣战、并打败法律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仅仅在教育领域出现了飞飞这种比较极端的事例,其它领域也屡屡发生“政绩”向法律宣战的事情:有些地区为了追求GDP,违规批准占用耕地、破坏环境的工业项目,有些地方为了“维稳”,违规对“钉子户”、“上访户”和事故当事人强制拆迁、“被精神病”、“抢尸”,有些领导人为了个人和当地的“名声”,千里抓记者、作家、“诽谤者”等等。有些还可能披上个冠冕堂皇的外衣,有的干脆连一点遮羞布都不要,为了“政绩”,用权力公然向法律挑战,而法律往往又像受气的“小媳妇”一样,任人践踏,更有甚者成了强权的帮凶。

  飞飞入学被拒事件不能看成是孤立的、法律外的事件,就在于该事件清楚地警示人们,“法治”离我们还有多远,所以应该看成法律之耻,要不无助于法治的进步。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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