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欠贷岂能让消费者二次买单

2010年06月29日 14:10   来源:大江网   王传言

  6月26日上午,武汉市召开“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听证会”,19名听证代表就备受武汉市民关注的“六桥一隧一路”ETC(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方案进行了讨论。这是场涨价听证,然而,听证会上却只有一名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余18名代表均表示同意或“原则同意”。(6月28日《广州日报》)

  对于在中国举行的关于公共事务价格的听证会无不是逢听必涨,这已经形成一个潜规则。这样的听证会在中国貌似已经沦落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滥觞,每一次都是一种形式,因为无论听证与否都是一次涨价会议。这样的听证会越来越开始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失去信心,武汉的这一次涨价风潮无不是中国式听证会的一个个案。

  过桥费涨价,成为原来的1.5倍,对于消费者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负担。但当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变会看到这其中的没有逻辑性。道路桥梁,按照经济学上的意义来说,当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共物品就是私人企业不愿意生产而必须由政府负责生产的物品,公共物品的经典例子是著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的灯塔理论。

  武汉的众多桥梁都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成本是来自于财政。而财政是来自于税收的。而税收就是消费者负责缴纳的。可见,在道路桥梁的建设中,尽管你可能没有亲身参加其中的建设,但其实你已经在默默无闻地为政府做着努力了,那就是你负责缴纳的税收。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就是这个道理。而通过涨价的方式企图将这样的成本再次转嫁给消费者无疑是对消费者进行的第二次盘剥。

  其实,无论是年票制还是按次收费都已经侵害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道路和桥梁都是消费者的税额来修建的,到头来,为什么还需要消费者再次买单呢?

  有人认为,政府推行年票制,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禁止的“强制消费”,一辆汽车是否购买了年票,往往被地方政府定为是否予以年审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政府在给自己增设法无授予的权力。最具说服力的质疑理由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年票制属违规。

  可见,无论是年票制度还是按次收费都已经饱受争议和指责。而武汉作为一个多桥梁的城市,桥梁作为沟通三镇的重要渠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价格的上涨无疑会导致使用者的减少,而造成三镇之间的沟通障碍。这样,总体上不利于武汉城市的融合和整合过程。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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