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为什么?

2010年06月21日 11:00   来源:东方网   方圆
    近日一则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读了这则消息,人们自然会问“为什么”?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这是当然的。因为从保护举报者的角度看,我们确实在立法上还有很多需要做的事。归根到底就是要做到,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的,立马动用法律武器予以严肃查办。

    但是法律又不是万能的,目前这种“大面积”——70%举报者遭打击报复看,除了加强“立法”,而且还得从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去努力寻找症结。平心而论,举报者遭打击报复,首先在于“举报身份暴露”。那么这个“举报者”怎么会让“被举报者知道”的呢?当然不排除是被人“猜想出来的”,但更多的却是有关人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少数人的透露所致。“工作方法”是能力水平问题,“透露”是思想作风问题。

    先说“工作方法”。现在不少“受理部门”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对不署名的举报信是“可查不可查”,“一般的不查”。为什么?据说,一则工作量太大,二则防止诬告。这就使得一些“正义感极强”的人,在不得不举报的情况下,才“冒险署名”。这样的“署名才查”,恰恰提供了一个“遭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倘若能做到“来信必查”,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举报人就不必署名了。而且不署名也有人认真查,其实还可以使有关部门在更大范围内获取“举报信息”。然,我们的有些机关(单位)却不愿意这样的“更大范围”,这又是为什么?

    再说“透露”。这个“恶劣做法”是很难界定的。常言道“听话听音”。有人举报自己了,只需“知情人”稍稍透露一点(话音),便可“心中有数”了,用不着“指名道姓”。因此,即使是有法律管着,甚至有录音机放着,也难以阻止这种“透露”。

    回过来说说“隐性打击报复”,因为“知道了谁举报”,才会有各种报复。为什么说是“隐性”?并不是“看不出”,而是“抓不到把柄”。这既是一个对“打击报复”的判定标准,也是一个“主观作为”的问题,即我们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提出的“遭打击报复”申诉如何“作为”的问题。如何作为?那就是“有报必查”。而现在的通常做法是“请遭打击报复者拿出证据”。这个证据拿得出吗?为什么不能“举证倒置”?即上级部门完全可以让“遭打击报复”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用事实证明“没有打击报复”。倘若有关部门这样的“作为”能成为一种惯例,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那些行使“隐性打击报复”的人。

    正如有关专家认为的,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有关规定或失之于原则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乱。笔者认为,倘若既能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深化,同时在执政建设上也进一步强化,那么对举报者的保护就一定会大大奏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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