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维权,土炮为何胜过法律?

2010年06月08日 14:00   来源:四川在线   许卫兵

  为了反对强制拆迁,东西湖农民杨友德自制土炮,轰退百人强拆队,捍卫自己承包的25亩地。他告诉记者,自己不是钉子户。(6月7日《大河网》)

  合法的强制拆迁,一般指在修路、造桥、建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中,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规划区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如果被拆迁户不同意,政府可以强制拆迁,按相关政策补偿。除此之外,任何拆迁行为,拆迁方与被拆迁者都必须互相协商,签定合约,按合约精神办事。杨友德的拆迁被征的25亩地,不是政府出于公益目的,用来建公共设施的,而是开发商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在补偿没有谈拢前,开发商组织强拆队,强制征地,强推杨友德的房屋,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强拆行为。杨友德为何不拿起法律来保卫自己,却自制土炮呢?

  法律如果不实施,那是一纸空文,无任何效力可言。依靠形同虚设的法律维权,犹如画饼充饥,于事无补。开发商组织强拆行为,当地警方现场制止过。事后,便不了了之。警察的职责是保一方平安,开发商纠结百十号人,动用推土机、挖土机,明目仗胆地扒别人的房子,警方为何不以扰乱治安为由,将组织者绳之以法?知法、懂法的警察都不能用法,强求一农民用法,那不是糊弄人吗?

  法律失效,农民只能靠自身力量维权。面对百人强拆队,杨友德势单力薄,寡不敌众。自制土炮,那是逼不得已,否则,该怎么办?在一个法律触及不到的地带,争强斗狠,以暴制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开发商的强拆他人房屋,使用的是暴力,杨友德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用的也是暴力,两种暴力一决高下,谁狠谁就赢。

  当社会矛盾发生冲突,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者——治安、司法部门应该快速运作,依法调整社会秩序,使之良性运转,和平稳定,而不是放任暴力事件频发,陷社会于混乱。暴力拆迁事件中,这些社会管理部门的身影在哪呢?他们有哪些作为呢?当管理者放弃管理,拆迁户只有自己想办法,不惜一切手段保卫家园。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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