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公共文化“丧权辱规”

2010年06月06日 13:32   来源:四川在线   汪红光

  武汉市民漆先生,对湖北省物价局违反国家规定批准未经公开听证程序私自将门票由50元调整到80元的武汉黄鹤楼公园的“涨价决定”不满,委托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起诉湖北省物价局违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批准决定。(《楚天都市报》2010年6月5日)

  一个时期来,靠风景名胜乱涨价敛财,早已不是个别问题。为此,国家八部委曾明文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就连湖北省物价局也在《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门票调整要向社会公示两个月”。

  对漆先生“公示期不足两月”“价格调整幅度达60%超出规定”“未举行公开听证”等指控,黄鹤楼公园与湖北省物价局无以为应,只是狡辩说:“此次价格调整为重新核价,不是涨价。”

  如此大玩文字游戏的欲盖弥彰手段,让民众对作为政府形象代表的“物价局”大跌眼镜。以前大家总是抱怨一些风景管理机构唯利是图,随意涨价,原来其背后还隐藏着如此坚强的权力“后盾”,也就难怪公共文化屡屡“丧权辱法”了。

  其实漆先生与物价局之争,是以门票为“表象”的公共文化权利之争。按国家规定,风景名胜与自然历史文化遗迹等特殊资源,不是某个人、团体、企业或利益集团制作或生产出来的商品,而是一种公共文化,其所有权归全民共有。管理区机构只是作为一个受委托人的身份对这份公共财产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和保护,以促使该公共文化更好地为它的主人服务。

  但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毫无产权股份的受委托人变成了主人,不光能够随心所欲地支配公共文化资源,还随意决定它的使用价值。而真正公共文化的主人反倒成了局外人,非但不能随意亲近、管理、支配公共文化,连监督、保护都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干预才能实现。

  如果说动辄乱涨价的风景管理机构是侵吞公产、侵害民权的“凶手”,那不作为、乱作为的物价局则是当然的帮凶甚至是打手。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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