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能被这样“代表”所代表

2010年05月31日 09:42   来源:荆楚网   张冰歌

  安徽“卖官书记”周光全牵出一批官员纷纷落马。但是,安徽巢湖籍民营企业家何帮喜、徐顶峰,通过向周光全行贿,从而取得了安徽省人大代表资格,事后却没有受到追究,反而还“升格”为全国人大代表。(5月29日 中国网)

  何、徐二人的“代表”升格是有问题的,而更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受到追究”。不说何、徐二人是“买”来的代表,2008年10月,周光全贿被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指控,周光全收受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顶峰等36人贿赂合计约500万元,另有巨额财产约3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作为证人,何、徐二人的名字分别出现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第33-36页和第43-45页。其行贿事实也被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曝光于民众的视线。按相关法律规定,贿和赂都是有罪的,周光全作为受贿人被立案侦查、被判刑后,何、徐二人当然也就应该受到追究:罢免“代表”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为何对何、徐二人“没有受到追究”?并且是在周光全案件中,所涉及行贿的官员相继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免职或被判刑的情况下,对何、徐二人的“法外开恩”?其实也不足为怪。

  现在一些地方,在异化的政绩指导下,把所谓的“致富能人”当作当地的“特保儿”,无不呵护有加,有意识地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安排”给他们,有人把这种形式称这为,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傍大款”。比如,重庆文强涉黑安主要成员之中的黎强曾有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二届政协常委的“又料红顶”,陈明亮则是“重庆渝中区人大代表”,想必也是“安排”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何、徐二人当然说会“法外开恩”了。

  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选举程序,由选民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谁任命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法定职务。这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代表着人民表达意愿,代表着人民参政议政,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必须是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对于“买”来的代表,“安排”的代表,“荣誉”代表,必然不会代表人民,人民若被这样“代表”代表了,就不仅是对人民的亵渎,也是对《宪法》的亵渎。所以,人民不能被这样的“代表”所代表。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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