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省道281线那霍至七迳段工程,立项十多年未能开工,近日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8人中,有两名责任人因“已退休”和“即将退休”免予追究责任。(5月20日《广州日报》)
梁超,现为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统计局调研员,当时任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公路工作,曾在时任县长指示下,为项目签订合同提供各种方便,但“鉴于梁已离开电白县工作近10年,且即将退休,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吴寿炎,虽然也在当时负有领导责任,但“鉴于吴已退休多年,不再追究其责任”。
遍查《公务员条例》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共产党员,有进行处分的规定,却没有因责任人已退休或即将退休就免予处分的条文。官员在任公职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和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都应当依照党纪、国法对其作出处罚。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也是在退休多年以后,因其重用的两个秘书犯下重大贪贿罪行案发,中央仍然决定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省部级待遇。这才是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也才能服众并以儆效尤。
功过分明,赏罚分明,是公职人员管理的原则。如果是出于对“老同志”的“怜惜”和袒护而不予追责,岂不是向所有公职人员传递一个信号:不论出了什么问题,只要混到退休或临近退休,就可以一退二六五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