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终结“高考移民”

2010年05月21日 06:52   来源:西安晚报   熊丙奇
    5月16日,教育部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称,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纳入教改“先行先试”范畴。

    “高考移民”是一个令人纠结的词汇。主要指没有当地的户籍(或者获得户籍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限),或者没有当地的学籍(或者拥有学籍低于规定的年限),而要在当地参加高考的考生。为此,高考报名规定是“双证合一”,缺一不能高考。

    显然,如果从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考量,我国公民有权在任何地方报名高考,并被录取。“高考移民”是教育资源(主要指高考录取指标)和教育质量不均衡的产物。从教改《规划纲要》提出这一设想以来,我看到了不少建议,具体都围绕升学指标问题。诸如,重新分配重点大学的招生指标,按各地高考报名数确定,这样学生在什么地方报考,录取机会都一样,也就没有挤占高考指标一说;进行当地考试异地录取,即流动人员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而把档案移交到户籍所在地录取,这样不挤占当地的指标,也就实现了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在升学指标上做文章的改革,能否推行不说,就是推行,也可能起不到相应效果,重点大学按各地报名数分配指标,有可能导致向教育不发达地区的“新移民”;而考生还要回当地参加升学录取,对家长和学生来说,操作很难,但作用不大———仅成绩怎么转换排序投档就是很大的难题。而流动人员子女需要的是当地录取而非当地考试。

    诚如教育部的通知所言,解决流动人员子女的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录取问题,必须与高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才能终结“高考移民”。具体思路有三。

    其一,我国高水平大学,实行“联考+自主招生”考试和录取制度改革。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这在教改《规划纲要》中已有描述。如果这一制度落实,那么,全国所有地区的考生都可以在各地自由报名参加联考(实现高考报名的社会化),而大学根据联考成绩、学生的中学表现,结合大学的自主招生考察综合录取,在对不同地区学生进行录取时,可以结合地区经济情况、教育情况,进行地区因素打分——落后地区的学生可获得地区因素加分,而发达地区则可减分。这就实现了任何地区报考、按学籍所在地进行地区因素修正、大学自主招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考重点大学的问题,在这一整体背景下,已然不是问题。

    其二,地方建设本科院校,实行“本省考试+分地区名额分配”的考试和录取制度改革。地方建设院校,无疑首先应为地方发展服务。拥有当地户籍和居住证的学生,可在参加全国大学的联考之后,选择参加户籍和居住证所在地的省市高考。省市高校在省内录取时,可把招生名额下达到各地区,这就保护了当地受教育者的利益,也实现了省内教育资源的均衡。从教育的举办角度看,学校回报给举办者相应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

    其三,高职高专院校,实行不分户籍招生,“申请注册入学”。鉴于我国生源数在未来10年将持续减少,不少高职高专已经面临生源危机,而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却对接受高职高专有旺盛的需求,因此,可打破固有的学历社会情结,将高职高专的招生全面向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放开。这就意味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就可申请、注册进高职高专学习。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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