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行政程序领域比较重要的陈述申辩、信息公开、听证论证、正当程序等核心制度已经确立,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内容具有了立法基础,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据介绍,1986年第一次提出而“难产”至今的《行政程序法》,有望在今年重新提上立法日程。(5月15日《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三审,而《行政程序法》一直“难产”,不能不说是行政法体系的一大遗憾。分析人士认为,该法之所以“难产”,“行政机关特别是实权部门本身对行政程序的抗拒、不认同是重要原因,没有人愿意主动给自己套上枷锁”。《行政程序法》旨在从程序上对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监督等涉及的领域进行规范,它必然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形成制约,并影响到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利益。这样一部“限权”而非“扩权”的法律,受到那些可能被限制权力的部门和人员的百般抗拒,致使其迟迟不能进入立法程序,应该说是毫不奇怪的。
如同手段相对目的而存在、形式相对内容而存在,程序法乃相对实体法而存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中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重目的轻手段”的传统,不少人认为,实体是实在而具体的内容,是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的东西,只要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获得实体的内容,经由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都是不重要的,或者说是可以妥协和变通的。有人进而主张,中国不能拘泥于“程序民主”和“程序法治”的形式,而应当致力于实现“实体民主”和“实体法治”的内容,让人民真正享受到“实体民主”和“实体法治”的实惠才是最重要的,追求“程序民主”和“程序法治”的形式没有实际意义。这种对程序的认识,也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对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认识其实是对程序的误解,体现了对《行政程序法》的严重偏见。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既要规范做什么,也要规范怎么做;既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执法人员有所遵循,也要完善行政监督程序,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相较之下,是否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原则,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如果法律没有从程序上规范政府“怎么做”,实际上也就无从规范政府“做什么”;如果法律没有规范人民监督政府的程序和渠道,人民也不知道怎么监督政府,实际上也就无法监督政府。
如果只讲“实体民主”而不讲“程序民主”,只讲“实体法治”而不讲“程序法治”,如果政府“做什么”和“怎么做”都不受监督,那么,人民即便能够享受一些民主和法治的实惠,其结果也是缺乏可靠保障的。道理很简单,在政府权力不受监督的条件下,人民既然可能获得一些实惠,也完全可能在同样条件下失去实惠;在人民无从参与和监督的条件下,人民的权利既然可能获得保障,也完全可能在同样条件下失去保障。所以温总理说,“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必须强调,“程序民主”和“程序法治”是“实体民主”和“实体法治”的必要条件,只有首先追求“程序民主”和“程序法治”的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民主”和“实体法治”的内容。
当然,也要看到长期以来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某些权力部门对程序问题看似十分重视,经常就有关事项“履行程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其实不过是把事先已经拍板的内容拿到会上“走”一趟程序,是为了补一道手续,以增强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这样做其实仍然是在轻视程序、利用程序甚至玩弄程序。而要避免程序被如此“重视”,关键还是要从完善程序入手,通过在程序上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把程序做扎实、公正,使程序真正发挥规范实体内容、约束实体结果的作用,而不是沦为替实体行为背书、盖章的工具。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