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详见今日本报B05版)
修订版《消法》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就是这一“30天内可退货”条款,让很多人担心一些消费者会滥用它,进而刁难商家。理论上讲,是有这种可能的,但现实中又不太会出现,因为消费者购物的目的在于消费,而非刁难。再说,还有“不影响再次销售”这一限制。
事实上,现在一些大商场都有一定期限内顾客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且有的规定期限还比较长,也没见过有人以此为乐刁难商家的。
“30天内可退货”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在保护商家的利益。有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在中国高速增长,2009年交易额接近2500亿,相比2008年增长在100%以上,全国电子商务站点数达1.56万家,访客量增长61.29%,其中B2C(商家对顾客)站点访客量达2.46亿。应该说,这是一个庞大而快速增长的行业,需要顾客和商家共同呵护,尤其是商家。因为,任何一个行业,如果没有顾客,销售业绩就会下滑,这个行业就必然会不景气。
目前网购、邮购等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因其经营成本低、购物方便深受商家和顾客喜欢,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也提供了机会。但在中国,由于缺乏商业伦理,这样的购物方式又隐藏着风险,尤其需要维护消费者对这一购物方式的信心。
一个头次网购就上当受骗的人,肯定会犹豫要不要二次网购;而且,他身边的人也会因此对网购抱有戒心。相反,如果一个人首次网购就很愉快,那么他会继续进行网购,而且还会向身边的人推广这样的购物方式。
但很多时候,我们往往把商家和顾客当成一对敌人,以“零和游戏”来判断一些法律法规,认为对顾客保护得多了,就一定会伤害商家。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商家的成功,无不是充分尊重顾客、方便顾客。退一步说,即便“30天内可退货”这一条款被一些人利用,商家也会赢得同情;但如果没有这样充分保护顾客的条款,一些商家有悖商业伦理的行为,就有可能对行业造成“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这样的糟糕局面,这可不是商家愿意看到的。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