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我们也在争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权吗?如果给我们依据,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回原籍)至少还有块地方。否则在深圳怎么生活?”在探究深圳治安难题时,深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李铭如是说。(4月30日南方日报)
我们很难想象,这话出自一位公安局长之口,因为从最基本的法理精神来看,将无业人员以可能违法犯罪为由清除出境,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明显的“有罪推定”,而在这一领域,现代法理精神的一个明显进步,就是由“有罪推定”转向了“无罪推定”。
而从社会管理的层面看,这位公安局长的言论则更显荒谬。一方面,限制公民的人身迁徙自由,公安部门没有这个权力;另一方面,将辖区人员进行分类,把认为不好管理的那部分人“剔除”出去,这种病态的权力洁癖,不但无形中将一部分人放在了整个社会的对立面,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公权部门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论基本精神,毕竟,公共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它只能接受公民的考核和监督,而不能反过来选择和挑剔公民。
如果站在治安管理的角度去看,将无业人员特别是长期失业人员,视为影响治安的“高危人群”,应当说有其一定道理。这一点,不但局长给出的犯罪数据可以证明,在常理上也不难理解:一个外来人员,如果在深圳这样的高消费城市长期失业,穷困潦倒、走投无路之下,难保不产生荒谬的念头,而人的善恶在特定环境下往往取决于一念之间。
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对待这类“高危人群”?是将其驱逐了事,还是将他们视为重点服务对象,吸引更多关注的目光,联合各部门间的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消除“隐患”、化“危”为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显然应当选择后者。由此看,对深圳的这个治安“隐患”,公安局长是看对了病,却开错了方。
将无业人员清除出深圳,虽然目前只是公安局长的一家之言,但却足以让这部分人担心和不安。联想到就在半个月前,深圳市公安局刚刚向社会公布了“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虽然在舆论压力之下,当局后来做了部分退让,但由此已看出其权力洁癖的一贯性。当局的这个毛病如果该不了,不但无业人员时刻存在被清除的危险,恐怕更离谱的政策,随时都有可能被炮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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