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不能损伤法律尊严

2010年05月04日 07:07   来源:广州日报   毕文章
    4月30日晚,镇江市辛丰镇派出所民警执行安保任务清查镇上宾馆旅店时,意外发现小芹(化名)的逃犯身份,而小芹5月1日就要举行婚礼。警方决定,婚礼继续进行,警察暗中进行“护航”。(5月3日《扬子晚报》)

    对于警方的做法,很多网友都认为是“人性化”执法,给予高度评价。在我看来,此举其实并不人性化。小芹是一名山东郓城警方追逃的网上逃犯——涉及2008年运城的一桩盗窃案,在该案中涉嫌窝藏罪。警方只是考虑到了小芹的利益,为何不考虑新郎的感受呢?新郎假如知道小芹的身份还会和她举行婚礼吗?警方这样做无疑损害了新郎的切身利益。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推行“人性化”执法是国际趋势,有利于推进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然而,“人性化”执法假如致使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甚至使得法律严肃性受到伤害,那就会走向“人性化”执法的反面。当今社会,正是由于部分执法者“太软”,才造成了某些人习惯性违法抗法,其负面影响危害甚烈。长此以往,必将助长不法者气焰,损害法律的尊严,阻碍依法治国和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

    《左传·子产论政宽猛》一文中阐述了春秋时著名政治家子产提出的观点,他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最终达到“政是以和”的目的。我们推行“人性化”执法,也须切实做到宽严有度,确保“人性化”执法健康发展,维护法律尊严,坚决不允许打着“人性化”旗号亵渎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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