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失实”有标准,支持记者“先下岗”

2010年04月28日 10:12   来源:红网   刘克军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所以,每个新闻工作者都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呵护它。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违背职业良知,制造失实报道,炮制虚假新闻,自然应该付出相应代价。武汉市记协在26日的理事大会上明确强调:将加大虚假报道者的违规成本。今后凡属记者采访不深入、不细致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的,一律先下岗再处理。无中生有虚构新闻的,一律除名。(4月27日《长江日报》)

    消息出来后,网上很快炸开了锅。观点大致分为尖锐对立的两派:支持者认为,现在的虚假新闻太多了,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是时候严格整顿和管制了;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规定会让记者因言获罪,进而束手束脚,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范围。前者渴望新闻更真实,后者害怕舆论受限制,目的殊途同归。不难发现,争论者大都忽视了一个核心事实——“记者先下岗”的前提是“报道严重失实”,只要报道不失实,或者“失实”有标准,我们又何须担心?

    就像每一位父母深爱着自己的孩子一样,我们似乎也可以这样理解记协的初衷——“记者的家”也希望她的每一位家庭成员,每一位记者孩子都能少犯或者不犯错误。毕竟,新闻事件的失实报道,不仅影响媒体的公信力,还会给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和误导。基于这种现实,记协强调新闻职业达到,加大虚假报道成本,本也无可厚非。那么,就是这样一条看起来一心向善的“家规”,为什么会引发广泛争议呢?

    在我们看来,之所以有人鼓掌欢迎、有人幸灾乐祸、有人坚决反对,就是因为大家对这个“报道失实”的标准存在着疑惑,甚至是恐惧。譬如,不少反对这一规定的网友就提出了质疑:这个“严重失实”的结论该由谁来认定?调查报道是否失实的主体,是报社采编领导,还是当地记协?调查者是受当事人委托,还是受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认定“报道失实”之后,会不会允许当事记者复议甚至辩论?等等。这些问题,才是这一规定引发争议的核心所在。

    联想起几天前黑龙江省穆棱市国土资源局李局长“不要相信小报的报道,不准确”的说法,我们就不难理解网友们的反对了。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记者因言获罪而毫无辩论机会的事情还少吗?有些地方甚至频频出现跨省抓捕记者的极端事件,让记者和公众舆论情何以堪,大家能不担心吗?

    作为记者中的一员,我深切地理解大多数记者和网友的呼声。如果武汉市记协能够在充分保护记者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失实报道”的标准以及调查主体,既对监督对象负责,更多记者和社会公众负责,则我相信大多数记者会和我一样,坚决拥护记协的严格要求,也肯定会像珍爱我们的眼睛一样珍爱新闻的真实性,进而坚决支持通过“失实报道记者一律先下岗再处理”的决定,维护媒体的公信和记者的声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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