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官员财产申报能“墙内墙外一样香”

2010年04月24日 17:21   来源:燕赵晚报   毕晓哲

  中共中央政治局23日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4月23日新华网)

  中央有关方面再次明确和重申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收入有关情况,是从站位于全局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积极推进,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有关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步骤,让人深感中央有关方面致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大方向。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就各级官员财产申报(报告)制度而言,近几年来总体上以组织内部和内部程序申报为主。在今年两会期间,有记者问参加两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申报财产了吗?”俞正声回答:“我的财产早就申报了……如果有可能的话,你可以去中纪委查一查。”

  也就是说,客观而言,官员财产申报(报告)制度以及各级官员的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未真正与社会的全面监督接轨。这种天然的体制内监督形式,有着一定的监督硬伤。官员在对上级有关机关上报财产、配偶和家庭等情况下,并不排除出于“自我保护”因素,而对问题“失之以软和失之以宽”的现象。而且,以党纪内部为主的规范性约束,虽然表面上极为严厉,但由于信息透明度不高,无法完全取得公众信赖。

  因此,笔者认为,中央有关方面持续而持久地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财产和家庭等情况的报告制度,就总体而言应尽快向以下三方面靠拢:一方面,党内申报的决心和效果毋庸置疑,但党内反腐败制度构筑最终还得体现在党内党外一致。在党内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情况逐步成熟和完善之后,应尽快向党外辐射和延伸。

  另一方面,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应尽快对接。始发于1995年的组织内部财产申报,其不完善之处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缺少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党内组织监督很有必要,但社会公众和外部舆论监督却是构成制度性推进的重要一环。 第三,在申报程序上,也应采取组织程序和社会公开程序相结合。这两方面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犹如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也只有在组织程序申报成熟之后,尽快实现官员财产和个人家庭情况的全社会公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开。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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