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寻求“性刺激”,24岁的潘欣佳持刀将一名刚从公厕出来的12岁小姑娘挟持到自己住处进行猥亵,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用绳子将小姑娘勒死。市一中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潘欣佳死刑,缓期2年执行。(京华时报4月24日)
杀人案件几乎天天发生,今天稍一浏览,便发现4则。《猥亵杀害女童色狼被判死缓》,《遭到辱骂 竟将他人小孩扔进池塘》,《广西一男子持刀砍伤3个孩子后跳楼自杀》,《男子骗同乡进矿井将其杀害后冒领抚恤金》。杀人都是可恨可恶的,都该受到法律惩罚,否则人类社会将更无宁日。如果要比较杀人案中哪个凶手更可恨可恶的话,在今天4则新闻中,我会认为《猥亵杀害女童色狼被判死缓》中的凶手最最罪不容赦!最最天理不容!这样的凶手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我是最最不能接受!
限于篇幅,本人不想在这里细述该判断的思考和缘由。该新闻中所有的网友都认为这样的判决不恰当,有网友为女孩父母悲哀的,质问“用孩子生命换来的钱!花着不难受吗!”有网友质问为了钱怎能不管法理不顾人情,甚至有网友质问“法官、双方父母,你们不怕天打雷劈吗?你们不怕报应吗?你们不怕孩子的阴魂半夜去找你们吗?”更有网友感叹“法律在金钱面前低头了”。我的观点和情感和这些网友一致。如果说在公德面前金钱不能买来名誉,那么在法律面前金钱更不能买来生命。
故意杀人和贪污犯、盗窃犯不一样。后者如果主动退赃、积极退赃、完全退赃,可以减轻法律惩罚,因为对社会的危害已经挽回了一部分。而前者故意杀人,生命无法复活,死者无法复归,危害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不管认罪态度多好,不管赔偿多少金钱或臭钱。生命权完全属于自己,连父母也没有权力决定亲生孩子的生与死。父母杀死孩子同样要接受法律惩罚。显然,女孩的父母,没有任何权力原谅杀人凶手潘欣佳!不管他们接受了凶手多少金钱!法官没有权力原谅杀人凶手潘欣佳!只能依法判决!
可能有人认为,即使枪毙了凶手潘欣佳,那位可怜的女孩也是无法复生,何必又多死一个人呢?此言大谬!法律不仅是对“已经违法者”的惩罚,而且是对“可能违法者”的警告!法律不仅是对“已然受害者”的公平,而且是对“可能受害者”的保护!法律只有严格执行才能保持其权威成为头顶神明。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样的句式更应当引起所有社会人的思考;这里没有半点矫情。保留死刑,固然还会有人故意杀人;但是废除死刑,将会有更多的人故意杀人!俄罗斯打算恢复死刑,美国的许多州以及其他国家地区恢复死刑,就是醒悟。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