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事件中,公众见识了法律的“情绪”,而这些“情绪”必有两个共通之处:一是与权力或钱势声息相通,一个鼻孔出气;二是罔顾民意与程序,知法犯法或执法违法之蛮横都无须遮羞的环节。
开发商“情绪激动”,地方法院便乱了阵脚。于是,舆论自然浮想联翩,料定是开发商的银子“激动”了,或者是开发商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激动”了。在楼市诡异的现实语境下,“情绪激动”的开发商被顺利地钉上了道德口水的耻辱柱。
然而,在我看来,“情绪激动”的并不是开发商。大凡矛盾闹成了官司,原告也好,被告也罢,怕是没有情绪不激动的——如果个个心平气和,事情早就私底下解决了。
开发商情绪激动,业主的情绪也并不平静,但问题是,业主的不平静是忽略不计的,法律明目张胆地照顾起了开发商的情绪。抛开具体案件的是是非非不说,从程序而言,法律的这种“情绪激动”是明显非正义的,无论是从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来说,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后、竟然因“原告情绪”还要在同一法院里进行第四次审理,可谓法治社会的黑色幽默。
这让我联想起最近的几起案例:譬如在“妇女向官员下跪喊冤”事件的后续版本里,据说公安机关也有条件地取消了对当事人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问题是,如果没有全国媒体的密集关注,这个行政拘留还会“有条件取消”吗?更大的问题是,当事人拦官喊冤又未引发什么恶果,究竟算违反了什么法律?再往前,是新郑市辛店镇党委副书记安群楼骂村妇是“母老虎”,村妇回骂后被拘,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将此事与商丘的“茶杯门”并提,并称之为“母老虎门”——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非法拘留成为官员情绪的“自然产物”。
在这些事件中,公众见识了法律的“情绪”,而这些“情绪”必有两个共通之处:一是与权力或钱势声息相通,基本是一个鼻孔出气;二是罔顾民意与程序,知法犯法或执法违法之蛮横都无须遮羞的环节。大凡这个时候,公众能做的也就只是骂几句而已,即便不幸东窗事发,专家无非老调重弹地呼吁几声“完善法律法规”。但是,所谓“健全或完善”法律法规的说法,大致等于只要法律完备,正义自然到来,这无异于画饼充饥。社会奔腾前行,法律逶迤于后。指望齐备的法律托起司法的正义感与公平感,永远是无限接近、永不可及。说这些的意思只有一个:垒高社会司法信仰,克制法律人格化的脾气,关键不在于法,而在于规制权力、平衡利益。当权力不再失范、当利益不再悬殊,法律又怎么可能出现激动的“情绪”?
民谚说,法不外乎情。法律有点“情绪”也不是动辄得咎的事情,但问题是,这个“情绪”,要健康向善,要客观理性,要有助于弥合公平上的种种断裂。惟其如此,法律才能真正成为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非人格化常态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看得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