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昆明环保法庭设立以来遭遇“零公益诉讼”尴尬。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起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4月7日《昆明日报》)
2008年12月,云南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市中级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受理公益诉讼。按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在我国依法登记、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昆明环保法庭至今还没有受理一件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原因在于庞大的诉讼成本。打一个环保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等加起来动辄数十、上百万元。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益主体,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整个社会,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发挥积极能动性,破解问题。
公益诉讼是许多国家遏制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有效机制,为了不使诉讼费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阻碍,一些国家在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上实行“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减轻或免除公众因提起诉讼而承担的费用,比如法国规定,原告可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西班牙则实行“无偿”诉讼,理由是公力救济是国家的责任;瑞典、德国、美国等通过保险等分散相关法律费用。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有助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利贫困”,但是,把建立这一基金的重担全部压在司法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方面是不合适的,人大、政府理应参与协调,政府财政也应拿出部分专项资金,缺额部分可向社会募集解决。此外,司法机关还可以从每件胜诉的公益诉讼案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公益诉讼基金。当然,为鼓励更多单位、团体和公众运用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利益,还不妨在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保险方式及国家补偿等方面,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