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4月1日《人民日报》)
政以得贤为本,国以任贤而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地方选拔了一批忠诚于党和人民、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干部,这个地方就会经济发展迅速,干群关系密切,人民安居乐业。反之,如果一个地方人选得不好、用得不当,这个地方的经济就会停滞不前,干群关系就比较紧张,严重影响党的作风建设,更甚者会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
正因如此,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坚持任人唯贤,选拔了一批又一批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干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还相当严重,跑官要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伙等屡禁不止,甚至搞贿选、买官卖官、害命谋官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时,大都只对本人依法严肃查办,而对考察使用的直接领导和上一级的“伯乐”,通常却很少追究责任,即使追究也常是批评教育、隔靴搔痒。这势必造成了一些领导干部或为了物质利益,或为了裙带关系,或因其它原因,用一些本不该用、不能用的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党的作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所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一定要把选人用人的问题解决好,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而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无疑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正像通知所指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感到,《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表明了中央对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预防与查处并重,态度鲜明,措施具体,实施有力。这无疑给选贤任能的“伯乐”戴上了“紧箍咒”,伯乐不光拥有相马的权利,同样也要承担相错马,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这也等同于“逼”着领导干部在选人时要全面细致地考察、反复酝酿后使用,而不敢草率武断决策,这自然给那些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优秀的干部受重用创造了良好机会。另一方面,追究领导用人失察之责,出于“连坐”关系,领导干部必然会经常对部属的工作、生活圈进行过问,掌握情况,及时提醒,从而能够使部属防微杜渐,避免走上邪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也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