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待见义勇为不能冰火两重天

2010年03月26日 09:13   来源:燕赵晚报   宣华华
    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追赶盗窃同事助力车的小偷,责令其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抡去,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24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月25日《河南商报》)

    针对民众的强烈质疑,有法学专家提出“应该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可是,法律并不是一场关于理念的话语游戏,它真真切切地调整着每个人的行为,而最美妙的理念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从小到大,我们所接受到的各种教育中,始终在强调“应该见义勇为”,但是,从没有人教我们“见义勇为的技术”,我们现在遭遇的恰恰是技术问题。一个最为明显的技术难题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性质完全相同的行为,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

    不久前,温州一位小伙子抡起自行车砸向抢劫犯,反而成为当地乃至全国的英雄。两种同样性质的行为,仅仅由于对方会否致死。如此一来,不啻是法律在制造“冰火两重天”。

    冰火两重之下,让一切关于“应该见义勇为”的灌输变为苍白的说教。我们根本无法预料挥舞一下皮带或自行车的后果,因而我们无法去实践“应该见义勇为”的观念,我们只能眼看着小偷或强盗离去,而谁也不能指责我们内心冷漠……这恰恰是法律的连锁反应。

    事实上,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永远都会存在,不能指望个体在做出决定之前能预见到见义勇为的后果,因而,法律在指引见义勇为行为时要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从逻辑上说,必须首先由法律在技术层面上践行“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而不该由个体首先去践行。否则,要么是越来越少的人敢于见义勇为,要么是继续有见义勇为者获刑——这对于我们来说,实在是一种精神折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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