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两女一男爬上了合肥市杏林街道办事处大楼的楼顶,声称不给合理解释就跳楼。一名女工作人员态度很嚣张:你一个种田的,跑这里来瞎闹什么玩意;有能耐你们就跳下去,死了有人买单。附近的居民纷纷表示,街道没有协议就野蛮拆迁,大家都没有活路了。(3月20日《安徽市场报》)
一直以来拆迁多是非,也频出“雷人语录”,留心者可以学着“诡异死”编写“连续剧”,这“拆迁雷人语录”的集数并不见得比“诡异死”少。“哪里拆迁不死人”、“妨碍拆迁,让你蹲大狱”、“不拆迁,弄死你们!”、“不要以卵击石”……再加上这回的“死了有人买单”,这“拆迁语录”还真不少,雷人程度也愈演愈烈,对于公民人权的践踏,也暴露无遗。
在一个民主社会,和谐社会,“人权”这个词近年来率被提及,再者,由于民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每个公民对“人权”的诉求不在满足于“纸上谈兵”,而希望获得实实在在的权利。而这权利,简述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然而,在拆迁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极大地侵害到公民的人权,公民所拥有的自由、平等协商权利被无情戳伤,只剩下服从,逆来顺受,很明显,单方面的强制拆迁已经有悖于法治精神。
强制拆迁,是行政强制的手段,这必须有所规范,一旦失范,公民定会居无定所、漂泊不定地过日子,居者有其屋也沦为一纸空文。在社会关系不断复杂化的当下,拆迁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从经济问题逐渐向政治问题转变,成为社会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在为“人权”而奋斗的过程中,不少所谓的“钉子户”由于拆迁者的不人道而采取极端的手段,直接危害到社会稳定。新闻中一个平方米150元的拆迁补偿标准,任何人都是无法接受的,这跟打发叫花子有何区别呢?侵害人权都退居其次了,这是严重的侮辱人权。
而事实上,对于“强制拆迁”,我国一直在努力。在《行政强制法》中,对于遏制“霸权拆迁”对人权的践踏,明确规定:除非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可现实的境况让人担忧不已,凡是法律中规定不允许的都是拆迁者的“绝招”“必杀技”,不得不说,这是一幕现实的讽刺剧。
既然“有法可依”,那就应该“有法必依”,而不能是不具备执行力和操作力的“面子工程”。如果真不知道怎么做,看看外国那些善待“钉子户”的例子,拆迁者、执法者和相关人员扪心自问,尊重“人权”,拆迁中我们做到了么?或者换位思考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