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选临床死亡标准尚需观念嬗变

2010年03月06日 09:58   来源:千龙网   傅达林

    近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今年进行修订。在临床死亡上,公民可自己选择临床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或者心死亡。

    长期以来,围绕着脑死亡所涉及的器官移植、安乐死等话题,一直都是舆论争论不休的焦点。不可否认,与传统的心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在诊断的科学性、社会价值的先进性上毋庸置疑。它不仅能让患者“死”得更有尊严,还可以有效节省有限的医疗资源,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同时能为人道目的的器官移植提供更好的法律规范,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

    我国推行脑死亡立法乃是大势所趋,但同时对于其实施的障碍也需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自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以来,人类对这一新的生命终结标准的探索不过区区40年,而基于我国的医疗现状和制度环境,脑死亡立法更需要慎重的程序规制。无论是在诊断标准、技术规范还是管理程序或操作监督上,脑死亡都远比心死亡复杂得多,对于医院和医生的准入资质也需要更严格的审定,如何监控、如何实施等,都需要立法作出更严密的设计,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实践操作中失范。

    其实,实施脑死亡标准的最大障碍还不在制度上,立法上的周延终归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而深藏于民众内心的传统观念,才是最大阻因。我担心的是,即便立法确认了公民自选临床死亡标准,在脑死亡和心死亡之间,究竟会有多少人选择前者呢?尤其是对于具有浓厚宗族观念和血亲伦理意识的国人,心理上又怎能认同将仍有体温、心跳乃至呼吸的亲人宣布死亡?要知道,这不仅仅是个人化的亲情感应,而是一种浓缩着数千年民族文化传统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并会形成一股潜在的、难以触摸到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左右人们的行动。

    在这样的背景中,如果我们仅将脑死亡立法的意义局限在推动器官移植上,其功利性很可能会遭到更强烈的道义谴责。恰恰如此,笔者以为脑死亡立法最根本的价值,在于推动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传统心死亡标准只是满足了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的自然需要,而脑死亡更关注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区别于动物的精神需求。要突破传统的习俗观念,就不能单靠科普一样的教化,而需要全社会对我们自身文化心理的嬗变有一个理智而宽容的估计。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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