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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工资制有悖伦理和法治

2010年03月02日 11:08   来源:大河网   李英锋

  2月28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告诉记者,她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其中一条就是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见3月1日《华西都市报》)

  对此建议,笔者难以理解和支持。

  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夫妻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基于这一法律关系,夫妻双方应当取长补短,共同承担家务活。由于受到“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很多家庭中,妻子做家务活会多一些,但是这种家务活的分配格局往往是一个家庭经过不断协商或长期磨合后形成的默契与和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活的分配格局正在悄然发生改变,丈夫承担的家务活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但夫妻之间的家务活默契仍然是以夫妻地位对等为前提的。而如果丈夫需要向妻子支付家务劳动工资,那么,丈夫就成了雇主,妻子就成了为丈夫打工的雇工,这种“雇佣关系”打破了夫妻之间的平等,让夫妻关系变得不伦不类。

  还有,《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绝大多数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丈夫的钱实际上也是妻子的钱,丈夫给妻子开家务工资,就等于妻子自己给自己开工资,妻子即使得到工资也不是私有的,应该再次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折腾来折腾去,丈夫还是等于没给妻子开工资。

  其实,像家务活如何分配这一类家务经,连“清官”都难断,任凭每个家庭自己去磨合就可以了,我们又何必多操心呢? 李英锋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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