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工资化对家庭和睦是画蛇添足

2010年03月02日 10:08   来源:荆楚网   周欢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张晓梅认为“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3月1日《华西都市报》)

  肇始于古代社会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方式,很多现代家庭依旧因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当然,这本身并非夫妻矛盾、家庭冲突的本源,只不过因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难免存在一些大男子主义者,认为妻子干家务活是职责使然、天经地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于万千和睦家庭而言,因家务问题导致夫妻不合甚至家庭破裂的毕竟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张晓梅委员之所以提议家务劳动工资化,无非是因遇到一件关于“妻子讨要家务工资状告丈夫”的个案,以及看到社会上存在的家庭家务纠纷的一个侧面而已,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

  其实,针对家庭婚姻关系的规范相关法律早有明文。《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社会上存在的丈夫要求妻子做家务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现象,这本身就有悖于《婚姻法》。若遇此类案情,凭借《婚姻法》就完全有效力还女性同胞一个公正的裁定结果。此外,若出现丈夫强制妻子做全职主妇包揽家务的情节,也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作出判决。既已有法可依,不寻思如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提议修改法律条文画蛇添足之举又有何现实裨益?

  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持公民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根基,它的触角遍布社会框架内的每根敏感神经,一部法律作出修改完全可能引发社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诸如“家务劳动工资化”的提案涉及了作为社会细胞的每个家庭,更应充分考虑施行之后或将出现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依据该提案的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并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如若将此写进法律,就意味着夫妻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扶养关系,而羼杂了复杂的利益甚至是雇佣关系,那末爱情、亲情只会在无形之中被蒙上挥之不去的金钱阴影。

  一个和谐的家庭不应以工资报酬作为赖以维系的纽带,而一对真正和睦的夫妻应该是建立在相濡以沫、相敬如宾的道德基石之上的。用金钱与工资去权衡家务劳动者在家庭中的价值和地位,这本身就是对女性所做出的社会、家庭贡献的一种不尊重,于家庭矛盾、夫妻纠纷的解决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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