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问题官员能否复出?这是个伪问题。只要是个人才,在处分期限满了之后,当然可以复出,但现实的情况是,问题官员复出往往成了暗中操作,多是人家早已复出,却是偶然才被网友发现,然后在网上热议一阵,然后不了了之,人家还是归照当他的官。公众对这种戏弄民意的问题官员复出,已经出现了审丑疲劳了。
现在虽然对问题官员复出有了时间限制,但却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只要时间一过,照样复出,而且更显得理直气壮。
谁来决定问题官员复出?这是个问题,在现有的体制下,问题官员要想复出,只要有领导为其说话,基本上都能够如意复出,虽然在民意上通不过,但却无损于问题官员的复出。
问题官员复出最重要的是,要经得起民意推敲。如果真是个人才,那就将其复出的理由向公众讲清,将其个人情况说清,如果经过了民意的推敲,然后复出,自然没问题。如果一方面问题官员的“问题”还存在,另一方面却是官照当,公众当然难以接受。
问题官员可以复出,可以在处分时间期满之后复出,但却不能戏弄民意,必须先过民意这一关,否则,照样会引发公众质疑。其实,并不只是问题官员的复出,对官员的任命都应该经得起民意推敲。如山东23副局长事件,至今还没有部门向公众交待内情,政府的声誉一再受损,就是没有经过民意推敲的结果。
对于问题官员复出,最重要的绝不是时间,而是民意关。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