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交保证金,居委会大妈说了算吗

2010年02月11日 08:34   来源:红网   修仰峰
    在交纳3万至8万元的保证金后才能养狗。最近,陕西宝鸡市宝烟社区制定的《社区养犬管理办法》(讨论稿)一经公布,立即在社区引起轩然大波,支持和质疑的声音此起彼伏。(2月10日《华商报》)

    宝烟社区拟规定“养狗须交保证金”有一个背景,就是该社区的狗患严重,不少宠物狗乱叫,乱拉粪便,给邻里带来麻烦不断。该社区居委会本着创造和谐社区的愿望,希望通过经济杠杆来治理狗患。

    但是,无论个人还是机构,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仅看初衷是否良好,更要看其行事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众所周知的是,社区居委会只是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府部门,也不是执法机构,其工作宗旨在于居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这意味着,社区居委会不具有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权,无权对惹祸的狗主人采取强制性的处罚,比如以交保证金为名义的经济处罚;它也不是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对社区居民的行为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因为我国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只有物价部门才有权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并且还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不是居委会大妈草拟一份公告后就可以向居民收钱那么简单。

    尽管宝烟社区居委会的用意不可谓不好,但遗憾的是,它越殂代庖了。从法律层面上说,“养狗须交保证金”这一规定本身就有违法律程序,宝烟社区居委会想当然地把自己当作执法者,一厢情愿地制定在他们看来无可厚非的收费办法,然后要求居民遵照执行。殊不知,如此作为已经涉嫌违法了。

    支持居委会此举的人可能要不服了:宝烟社区居委会站出来想有所作为,你说它越权;可哪些有权管的部门和机构又不见踪影,难道居民只能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狗患问题自认倒霉?

    是的,这确实是目前城市治理中带有普遍性的一大尴尬:有治理意愿的自治组织却没有治理权,而相关执法部门又每每不作为或作为滞后。但不管怎样,不能以此为理由,绕过必要的程序正义,自我设定为执法者,对居民展开经济处罚。这样做,相较于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只会带来更大的混乱——今天这个社区可以对养狗者收保证金,明天那个社区就可以对遛鸟者收费,后天另一个社区也可以对养鱼者收费......

    社区居委会想有所作为是好事,但不能妄自作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种种途径呼吁与敦促执法部门重视社区问题,如果动辄就征收保证金,哪怕其理由多正当,与一些地方的农民在村口设个关卡就大摇大摆开始收过路费何异?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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