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唐春成
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长春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刘长春的辩护人还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严肃的法庭上,刘长春一直滔滔不绝,自我辩护的过程始终看着早些时候准备好的手稿,辩解声音洪亮。庭审中他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辩称只有副处级的当地法院不能审判他这个“正处级”领导。
对此,有舆论认为是刘长春不懂法,以至于在法庭上闹出笑话;也有人认为这是官员的习惯性做派,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企图以派头十足的架势掩饰内心的怯弱。或许,这样的分析有道理。在法庭上拿腔作势固然毫无必要,那么换个姿态,痛哭流涕就应该是常态吗?
法庭之所以神圣,在于它的严肃性,在于它是以法律的名义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这种严肃不仅在于敬畏法庭,更在于整个庭审过程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庭之上,本来就不必也不应该过多地关注被告人的法庭表现,而应着眼于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据此给出公平的法律判决。具体到刘长春的案件中,不管他曾经写过多少书,出过多少政绩,首要问题是,法庭的各项指控是否属实?如果刘长春的确有罪,那么需要有充足的法律证据,需要他个人对指控没有异议。而现在,刘长春否认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那么更应继续深究:为什么他走上法庭的第一分钟就大喊“我没有受贿”,为什么他会否认指控,是否还有可以否定“否认”的充分证据?显然,关注这些,比关注“副处级不能审正处级”更有意义。 文/刘化喜 图/唐春成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