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惩罚的是虐杀恶行而非无辜食客

2010年01月28日 10:53   来源:中国网   李晓亮
    目前来看,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立法之路,显得崎岖而坎坷。在征集意见的4个多月里,不断有人表露出对“动物福利”概念的敏感,无法接受“动物保护”的提法。为了不致引起他们的反感,动物保护法项目组决定改变提法,将之易名为“反虐待动物法”。

    不过,从部分网友情绪来看,这种类似“拆迁”改为“搬迁”的文字游戏,并不奏效——毕竟“朝三暮四”还等于“暮四朝三”。你就是改叫洋气的“哈利路亚”,在这部分人眼里仍是原来土生的“南天一柱”。

    更显火上浇油意味的是,“禁食猫狗肉”被写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单从这一条来看,这份建议稿的“理想成色”,依旧有些超标。这种高于生活超凡脱俗的气质,似乎永远只属于个别貌似隐居外星球,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的专利。这是一条是枯燥乏味的法条摘编式报道,是正宗的关于“阿猫阿狗”的小新闻,却吸引了数千条跟帖,大众关注度可见一斑——总不能因吃了一口狗肉,就被刑拘吧!

    而依据既往专家建议的雷人度和“美誉度”,结合一直以来社会和网络舆论的反馈,再根据一贯的“新闻规律”,其实可以大致推测出,这条被网站在正文中标黑加粗,并提炼到标题里的“食猫狗肉或被拘”的建议,最多也就是个建议,难以变现。

    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接下来甚至能等来专家“辟谣”,说是报道偏颇,舆论误读。从“保护”变成“反虐待”,从这种字面表述的谨慎,就可估测出法规照进现实的阻力。而所谓“违法食用或销售犬、猫肉”,也颇堪玩味。刑法中不会出现“违法杀人”等字样,因为除法定死刑外,杀人都是违法的。而这里“反虐待动物法”则埋下了伏笔,有违法的自然就有正常合法的“食用或销售犬、猫肉”了。

    而对于“是否违法”的裁定权限和边界,新闻语焉不详。估计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专家们也未必能给出一个合情合理,获得最普遍情感认同的操作规范来。最有可能的是,裁决大权全凭几个专家的个人好恶。这也是“禁食猫狗”条款引起很多人反感的一个主要原因。

    该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教授认为“现在物质生活这么丰富,吃猫肉狗肉的毕竟是少数。”这就是典型的不接地气的专家思维。“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中国各地习俗迥异,有些地方民俗就讲究冬至吃狗肉。除此,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物质生活极不丰富”的地方,专家眼里所谓宠物可能只是当地人豢养的家畜。它们可以看家护院,可以下地干活,可以被出售卖钱,当然也可以被食用。

    仓廪实而知礼节,锦衣玉食不差钱的个别专家之流,即便不能或不愿俯身体察那些散落在老少边穷地区的民意,也不能以个人主观臆断来把持立法权。话语权被滥用,就是会显现出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可恶嘴脸。

    当然,非要说“人的福利都没保障好却来保护动物”,这是抬杠,因为这是两个范畴的事,并行不悖。从本质上说“反虐待动物法”合乎人类文明和社会法治的趋势。老百姓也不是暴虐成性的嗜血之徒,以虐待虐杀残害小动物取乐的极端变态者毕竟是极个别。人们本性上都反虐待动物,但是“禁食猫狗”之类的雷人建议,却显得娱乐化、噱头化,会冲淡这种保护动物的必要性和严肃性。转移人们保护动物,善待动物的注意力。这是必须警惕的,也是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雷人建议的根本原因。真正应该被惩处甚至被追究刑责的,是故意虐杀动物这种恶行,而非饭桌上那些与此无涉的无辜食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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