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央视文艺中心影视部副主任冯骥已解除监禁,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接受社区矫正。记者获知,冯骥入狱后,监狱方面为了发挥他的文艺特长,很快把他安排在天河监狱的“天河之声电视台”。据不完全统计,他在服刑期间所获奖励达10次以上。根据这些奖励,监狱依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减刑。记者从有关部门查得,法院分别于2007年、2008年两次依法裁定为他减刑,减刑幅度分别为10个月和1年零8个月。(《华商报》1月25日)
在此之前,原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妻章亚非服刑时任广播站编辑,2003年9月她获得减刑1年零3个月,2005年1月获得减刑2年;春晚总导演赵安服刑时负责狱中电视台的编辑工作,经多次减刑,最终10年刑期减至6年;原天门市委书记、曾被舆论斥为“五毒书记”的张二江,因在狱中著书立说,两次共减掉3年零6个月刑期……
减刑是否合法,当然得看法律依据。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减刑对象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除非同时有立功表现,而冯骥的第二次减刑为1年零8个月。该《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立功表现的5种情形,遗憾的是并未包括像冯骥这样,凭借个人特长所从事的普通劳动改造工作。如果新闻报道没有事实性遗漏,那么至少从最高法的这个《规定》上看,冯骥的两次减刑缺乏更令人信服的“硬件”支撑。
在冯骥减刑适用法律模糊的背后,难免在公众的视觉里产生这样的印象,即只要有所专长,均能构成减刑的因素。这么一来,别说是像冯骥这样的电视编辑,那些泥瓦工、电工、裁缝等均可视为特长,更何况不少服刑者本身就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技能资格证书。既然冯骥能凭借特长减刑,别人焉有不可?
然而,事实又并非如此简单。虽同属专长,同样服刑改造,至少公开渠道让人感觉到的是,只有编辑和出书者方能享受减刑厚遇。当然,编辑和出书这类特长与泥瓦工、电工、裁缝等还是有所区别的,要么曾在社会上广聚人脉,活动能量非同寻常,要么曾位高权重,为官一方,而其它专长充其量只是为了个人营生。
虽然那些有编辑和出书所谓特长的服刑者对减刑未必感到满足,但就劳动改造性质来看,编辑与出书式改造本就更为轻松,轻松者更易减刑,这种事实上令特权颇感惬意的法律惩戒,又怎能对监狱大门外那些蠢蠢欲动的违法者施以威慑呢?如果挑选性的专长就可以成其为减刑的理由,那么,法律是否为更多具有各色特长的服刑犯人,专门量体裁衣地留出了一扇扇减刑的大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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