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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代会的是“公民”而非“市民”

2010年01月25日 08:25   来源:红网   鲁开盛
    下周即将召开的上海市人代会首次公布了旁听市民的手机号码,市民从即日起就可以向这些旁听市民反映社情民意,在昨天召开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旁听市民会前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公布了今年人代会的这一项“制度创新”。参加会议的几位市民代表告诉记者,他们暂时还未接到市民来电,但是他们一定会24小时开机,热情认真对待来电。(1月23日《东方早报》、24日中国广播网)

    “人代会”的全称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我们得知,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我们不妨再来回顾一下人代会的旁听制度形成的历程。

    198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最早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第七届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自此,公民旁听制度作为一项人大工作制度得以确立。

    回到新闻上,笔者认为“上海市人代会首次公布了旁听市民的手机号码”的说法是法治的倒退。上海市人代会公布的是旁听公民的手机号码,而非旁听市民的手机号码。我们应该辨析的是,“市民”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维度的名词。

    世上的一切财富,都存在于我们与他人之间。不投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人,是无产者。这个“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之间”,叫做市场。市场上的人们,称为市民。市民的集合,投射到政治上的一个身份,是“老百姓”。但在“我们与他人之间”,除了市场,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空间叫做政治。这个空间的“人”,则是我们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规定为“公民”,而不是“市民”或“老百姓”,正是“人”在政治空间的法定称谓。

    市民关注的大多是个人利益或社区的小集体利益,而公民关注的则更多是国家前途和公众利益。比如,在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问题上的争论:市民的观点是,只要不建在我们社区的附近,建在其他什么地方都可以;而公民的观点却是,建在哪个地方都不行,因为垃圾焚烧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一种积极参与、拓展和维护公共政治的公民精神,源于私人利益,但又超越了私人利益。市民往往明哲保身,公民却能从别人的痛苦中发现自己的不幸——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就会以公共利益为名寻求私利;而一旦权力不受制约,每个人都将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上海市人代会首次公布手机号码”新闻的旁听主体当是“公民”而非“市民”。我们的法治进程任重道远,而“市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则更需要凤凰涅槃般的浴火重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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