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父母监护权保护不了受虐的孩子

2009年12月31日 13:45   来源:荆楚网   马广志

  说到对未成人的保护,今年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婷婷事件”:年仅6岁的贵州毕节市小女孩婷婷,长年饱受父母铁丝抽打,甚至被父母用烧红的火钳烙屁股、嘴唇。浙江拟出台法规,若父母虐待未成年人,亲属、主管部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浙江在线12月29日)

  近年来,婷婷的悲剧在全国各地以不同的方式上演着,我们震惊,我们心痛。如今,浙江要撤销虐待孩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似乎是“一刀见血”,让那些父母不再享有“天伦之乐”的权利。浙江的受父母虐待的孩子们似乎可以“重见天日”了。

  但是,就算真的撤销了施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孩子们是否真的就安全了呢?结论恐怕令人悲观。

  首先,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重伤、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纠”。这就是说,只要没有达到重伤、死亡的程度,虐待孩子的家长一般不会遭受法律制裁。况且,让一个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决定是否起诉父母或其他亲人,不是一个孩子的心理所能承担得了的。虽然我国也有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但往往是都是以调解者的姿态出现在存在问题的家庭,很难避免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其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那么这个孩子由谁监护?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他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这些孩子将会陷入无处栖身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未必不是另一场悲剧的开始。

  还有,很多家长是在传统观念、外在压力、心理疾病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才对孩子施暴的,就算撤销了施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也无法改变那些残暴父母“自己是在管教孩子”的愚蠢想法。

  由此看来,撤销施虐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并非是抽薪之策,也不能让那些受虐的孩子有更大的安全感。依笔者看来,要想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要设法建立国家监护和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还要想法去铲除那堆积了滋生偏执、暴力和扭曲人格的土壤。如此,才有可能会让施虐者不再施虐,受虐者不再受虐。

(责任编辑:侯彦方)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