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侵权立法还需保护网络监督

2009年12月28日 10:05   来源:千龙网   杨涛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构建一部民法典,侵权责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因此,再怎么强调《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也不过分。在这部法律中,有很多值得关注的要点。其中,有关网络侵权问题的条款引起了我的注意。

    《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说,以上两个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立法明确,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规范虚拟网络世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提示规则”也好,“明知规则”也罢,只能针对于普通公民与网站之间出现的问题。假如把这些规定放到时下不容忽视的网络监督中去审视,就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可能阻碍网络监督作用的顺利发挥。如果不在这方面作出特殊规定,便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损害公民的监督权利。

    比如,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向企业借用“豪车”的问题,前不久在网络上曝光,最初刘丽洁曾直指网民“诽谤”,但经纪委调查,其违纪事实成立。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提示规则”,在刘丽洁向网站指出网民的帖子是“诽谤”后,网站就必须无条件删帖,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果真如此的话,刘丽洁违纪的问题就不会被很多人关注到,也就可能会不了了之。再比如,网民曝光了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戴名表的情况,还“人肉搜索”出了周久耕的许多隐私。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明知规则”,那么,网站对曝光周久耕“隐私”的网帖就应当主动删除。如此一来,网友们对周久耕穷追猛打的势头便被遏制,周久耕的腐败问题也很可能便无人知晓了。

    从权力的角度讲,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其一举一动都事关公共利益,因此,他们必须承受公众的监督与批评,其名誉权、隐私权等都必须受到相当的限制;从权利的角度讲,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享有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正常的言论监督甚至是一些激烈的言论监督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相关法律对网站适用的“提示规则”、“明知规则”,在网络监督方面,应当有所考虑并区别对待。比如,对于确属侮辱官员的言论,应要求网站承担“及时删除”的责任;对于涉及官员隐私的行为,则要区分这种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对于所谓诽谤官员的言论,如果网民有根据,即使官员提出删除,网站也无须担负“及时删除”责任——除非官员出示权威结论,网站应将相关结论与澄清声明同时刊登。此外,在官员指控网络侵权时,还可以引入“实际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批评者是出于“实际恶意”,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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