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轻微有时候只是为了一个饭局而醉死

2009年12月12日 08:18   来源:红网   猫之鱼
    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基于当前,在全国各地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成为审判的难点,重庆高院出台了这一《暂行规定》。

    生活中一些企业依靠酒场公关,拉拢关系、活络感情的现象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工作”乐于陪酒混个肠满肚肥的有之;慑于领导淫威无奈为之的也大有人在。在一些地方陪酒更被叫做“酒陪”甚至成为一种专事酒场应酬的职业。觥筹交错间难免有醉酒的现象,因醉酒致死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的。相对因公醉死企业主的扯皮推诿暗箱操作,《暂行规定》无疑是保障民生权利的福祉。

    不过,《暂行规定》作为一个严肃的指导行政审判的规定,其中虽有合理存在的务实之举,但我们也不无遗憾的看到,事后的赔偿保障远远不如事前规避恶性事件产生的震慑作用更人性。《暂行规定》的剑锋在指向企业主钱袋子的同时,也给了瘾君子正名的机会,这无疑是在司法的角度承认因公醉酒致死的合法性。期间规则下合理挑唆的信息也无疑会让企业主在驱使职员陪酒时更有了底气。其实,在我看来因公醉死的根本原因并没有真正的区别对待,是被迫陪酒还是心甘情愿?在酒桌上是自由的量力而行还是领导意志下的强行“灌酒”?更应该成为事故赔偿的判断核心,甚至应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的有力证据。更重要的,假如我们要问:“何以一个人会因公醉死?”不知道会得到什么样的回答。

    现实中这样的情形相信每个人都会经历过,在一些自己毫无兴趣的酒桌上,为了不丢掉赖以生存的工作,违背个人意愿唯领导好恶是从,身处酒场之内酗酒几乎成为献身工作的使命。一个职工个人自由交给领导去把控,无法争辩的权利和被解雇的可能在权衡利弊之后醉酒致死有时候难免不成为一个悲哀的结局。就业机会的单一匮乏,一份工作对于一个人快乐奉献的意义远远小于谋生的无奈,这其实正体现了一个弱势者社会地位卑微的尴尬,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制度和社会的不幸。因公牺牲或者死亡的概念我们是很熟悉的,里面多少都有对献身精神的褒扬。何以一个人会因公醉死?却很少认真的思考过。不过,的确就有这么一个死因,叫人感到生命的轻微有时候只是为了一个饭碗,为了不至于饥寒交迫而和酒精较量,直到可能会死去。

    信奉“钟鼓馔玉不足贵,惟有饮者留其名”的瘾君子,一遇酒场就拔不动腿,在酒桌上豪情万丈嗜酒成命,算不上天打雷劈也是咎由自取。但在此之外,还有更多因为企业的需要和生存的危机而被绑架到酒桌上的人,与其倾听死后赔偿福音,不如治病救人找找因公醉死的原因在哪里,庶几不让一个酒杯践踏生命权的生存之痛,成为社会的溃疡,弥散开来无可阻挡。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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