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浪费罪”能唬住谁?

2009年11月23日 07:02   来源:新华网   舒圣祥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11月22日《工人日报》)

    提出了关于遏制公款吃喝的建议虽然值得赞赏,但恐怕赵林中代表本人也会承认,增设“挥霍浪费罪”不是一个对症的好办法。

    针对现实问题立法,固然是必要的事情,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基础仍然薄弱的国度。但也正因为法治基础的薄弱,有很多涉及到强势群体既得利益的问题,还真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就在笔者看到这条新闻之前,看到了央视《经济半小时》“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的新闻,《物权法》甚至《宪法》在公民合法财产遭遇强权拆毁面前,表现出无力和脆弱。那么,在普遍而强势的公款吃喝潜规则面前,一条“挥霍浪费罪”的新罪名,又能唬住多少人呢?

    在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和斥责之下,公款吃喝数据仍然一路攀升,这充分说明因公款吃喝而倒霉丢官的风险极低。在此背景下增设“挥霍浪费罪”,就好比立法规定“土地闲置两年要无偿没收”却没有一块土地真被没收一样,徒添具文一张而已。

    更何况,包括公款吃喝在内的“三公消费”数据,在财政预算里没有直接体现,而是分解到各部门非常光明正大的经费条目之中,人大代表虽然在给预算投赞成票时也显有关注这个问题,但包含公款吃喝经费在内的政府预算还是顺利在人大获得通过。要设“挥霍浪费罪”,首先要给“挥霍浪费”定个标准;而只要预算监督仍然软约束,这个标准就没法定,定了也等同于白定。

    其实,公款吃喝只是一个民间叫法,正规的官方提法是“公务接待”。赵林中代表虽然建议增设“挥霍浪费罪”,但也强调“适度的公务接待是开展工作的需要”。果真如此吗?所谓“公务接待”究竟都有些什么“公务”?上级来人检查考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兄弟单位交流学习、出门在外招商引资,此外还有接风宴、送别席、庆典酒,我们又如何分辨“公务”与公款吃喝呢?

    只有首先澄清“公务”范畴,对“公务接待”进行釜底抽薪的改革:除极个别的特殊接待,经同级人大同意由官员行政经费承担外,其他一切交由官员个人承担。公款接待既不能列入财政预算,餐饮发票也不能成为报销凭证。唯有取缔名不副实的“公务接待”,“挥霍浪费”才能有标准,增设“挥霍浪费罪”才有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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