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赃门”里的涉案人员该当何罪

2009年11月16日 07:49   来源:光明网   黄晏铭
    2007年9月13日,新华社发表文章——《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文章指出,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

    那么,上海给孙中界一案栽赃的“栽赃门”里和栽赃的串通一气、通同作弊者——“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相关人员将该受到何种惩处?“栽赃门”里的真相是孙中界用“剁指才剁出了栽赃”!对其有组织的栽赃者们开除后还移送司法机关吗?我国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保护人民的其中应有之意就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栽赃门”里诈钱骗财的栽赃“执法”已不是涉嫌,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面临的是开除公职,毫无疑问,使用了“栽赃”式执法者们的下场恐怕是要高出采用“钓鱼”式执法的惩处的,从此来看,栽赃执法高于钓鱼执法的惩处又会是什么呢?

    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更应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是“执政者”的第一要务,不管“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信心有多大,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好端端的公民被“栽赃执法”,无论如何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如对栽赃者采取“隔靴挠痒”式的、停留在嘴边边上的“严厉查处”就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

    群众的利益应当是高于出租车经营者的,毕竟出租车经营者是个充满非议的垄断者,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没有任何非议的!时下,为保出租车经营者利益而采取栽赃执法的那些个“祸国殃民、知法犯法”者究竟受到何种惩处我们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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