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选举权要数字同等不如有实质性进展

2009年11月13日 08:17   来源:光明网   洪巧俊
    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会上接受审议。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城乡居民有望实现同票同权。(2009年10月27日新华网)

    修正选举法,让城乡居民实现同票同权,具有政治地位平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但问题是能不能够有效地实现。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通俗概括的就是,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选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农业人口、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法》剥夺了3/4,反过来说,选举法不正当地使市民拥有4倍于农民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不利于广大农民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有足够的席位,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意志,更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正是由于选举法长期对城乡都有明显的差别对待才造成农民今天的弱势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由于这个中心缺失农民代表的声音,在制订决策时就可能缺少不同声音,所以国家在资源分配上不仅倾重于城市,而且形成了剥夺农民利益的巨大剪刀差,使得农村长期缺乏发展要素,处于亏损状态。不说其它,只说土地这一项,有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3年底,这种剪刀差已累计高达2.5万亿元。农民在选举权上的不利地位是农民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教育以及资源占有上居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同命不同权”,显然是法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农民1/4选举权”条款不仅与现行宪法的精神大相径庭,《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很显然,“四分之一条款”实质上表现出城乡公民的不平等。但就是这种不平等却已经延续了半个多世纪。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说:“‘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修改成1:2还是1:1的问题。”他更赞同一步到位,“没必要整成两步走”。一步到位固然好,问题是现在农民享受“1/4选举权”都大打折口,如果一步到位,不是要更大折口吗?按全国人大的决定,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2987名,按照这个比例,农民代表也应该是千人,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工人和农民的人数才551名,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工人和农民的人数可能更少,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作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有网友把十一届全国人大会重庆团61名代表的名单列了出来(包括单位、职务),结果61名中竟然没有一位农民。农民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平等的选举权,还如此打折口。可见,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群体,权力却是最小的群体。

    如果修改成1:1,能选出那么多农民代表吗?与其要这个数字上的平等,还不如要实质性的进展。依我看,还是渐进式的好,实实在在地好,先把当前的“农民1/4选举权”抓实,决不打折口。即使要修改,最好是县1:1,市1:2,省1:3,全国人大依然是1:4,这样既符合当前的实际,又好操作可行,原因是越到基层,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就越多。

    正视农民的民主诉求和民主能力,恢复农民平等选举权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关系全国人民利益,有利于提高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但是,我还必须根据本国的国情出发,一口吃不成大胖子,解决农民的选举权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如果一律修改为1:1,最后又不能实现,还不如不修改。最好的办法还是从基层改革做起,然后逐步向上政革。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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