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几时?

2009年11月11日 08:41   来源:千龙网   王威
    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湖北长江大学3名大学生不幸遇难。湖北荆州市授予3名溺亡的大学生和市民舍己为人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针对此事件中政府的做法和网民的论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红梅女士认为,将来有必要追究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追究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得再论证。(11月10日正义网)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但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表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把道德谴责转变为法律责任是不现实的。更有人担心,“见死不救”入罪会在某种程度上使公民应有的自我救济责任转化成广泛的公众救济、社会救济责任。

    其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原本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行为已经不断地纳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例如,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等等。这其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规定的许多罪行有很多本来就是由道德规范上升而成的。如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等等。将见死不救行为归于法律制约,并不会削弱公民的自救能力,反而更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已有明确规定。《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之中的他人,能够自己采取行动,或能够唤起救助行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科五十万法郎罚金”。

    “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罪行,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每个公民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情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强制提到法律层面上。有法定义务或职务上义务的主体,因其特定身份,使之负有了对受害人必须予以救助的最高层次的义务。对于虽不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的人员,当他人遭受死亡威胁向其求助,而行为人的救助也不会对自身或社会造成重大危险时,不予救助,情节严重、致使他人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法律对于“见死不救”不该再继续保持沉默了!(王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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